标的:成都市温江区永宁街道开元社区五组永宁堆场连砂石项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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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成都市温江区永宁街道开元社区五组永宁堆场连砂石项目转让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成都宏信投建材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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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15MA6B5BH70Q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在地区 | 四川 成都市 温江区 | |||
住所/注册地址 | 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春江东路212号附201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李鸿 | |||
注册资本 | 20,000 万人民币 | |||
所属行业 | 批发业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其他部门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成都温江兴蓉西城市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 |||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15MA61U5QA32 | |||
批准单位名称 | 成都温江兴蓉西城市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 | 关于天府、永宁、新庄等堆场砂石处置挂牌价的专题会会议纪要 | |||
批准日期 | 2022-08-26 | |||
批准文号 | 成都温江兴蓉西城市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会议纪要第18期 |
一、本次交易保证金、成交价款及履约保证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受让方须在本项目成交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砂石处置协议》,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本项目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金额转为履约保证金。《砂石处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一次性支付成交价款,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成交价款、履约保证金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款项划账至转让方账户。
三、受让方若拒绝签订《砂石处置协议》、《项目现场入场责任书》、逾期不进场运输或解除合同、未按时支付成交价款的,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受让方违反上述相关情形的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转让方其他损失的,受让方还应赔偿转让方损失。转让方有权重新组织交易。
四、受让方在签订《项目现场入场责任书》后逾期不进场运输或其他违反《砂石处置协议》、《项目现场入场责任书》约定,导致《砂石处置协议》解除或受让方被实施强制清退出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转让方有权重新组织交易。一、受让方资格条件
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合法市场主体。
2.未列入过信用中国网“失信黑名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
二、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需要提交的报名材料
1.主体资格类: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其他类:受让申请书、收费标准确认书。
3.受让资格条件证明:
(1)交易保证金交纳凭证;
(2)未列入过信用中国网“失信黑名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证明;
注:以上材料涉及复印件或打印件的需要加盖公章。一、标的物情况
1、本次转让标的为成都市温江区永宁街道开元社区五组永宁堆场连砂石,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现场进行全面勘察、鉴定等方式核实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物品质、方量、开挖时间、种类、含泥量、含杂量及其他状况等方面所存在的风险等),转让方对标的物品质、数量等描述仅供参考,转让方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如与实际有出入,不改变交易结果和成交价格,不影响标的成交价款的支付,若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交所报名的,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同意按照标的物现状受让。因此,意向受让方受让成功后不得以标的品质或数量等存在的差异或其他瑕疵提出任何异议。
2、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抵押、担保、诉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人使处置权受到限制的情况;未涉及债权债务纠纷使标的处分存在移交风险;不存在针对转让标的的诉讼、未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不存在借用、他人实际占有、留置、在途等情况及有关通知等义务没有履行的情况。
3、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的任何担保或承诺,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4、砂石挂牌价及成交价均为含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格,成交价格不做调整。转、受双方经转让方确认的实际砂石运输方量完成结算,转、受双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结算价款与成交价款的差额后10 个工作日内,转让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向受让方开具与实际结算价款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本次转让按标的现状转让,具体以标的移交时的状况为准。转让方对标的情况及交易注意事项已作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交易文件记载的砂石估算方量是转让方根据入库台账等资料初步估算的方量,交易文件及其附件等资料所描述的标的品质、数量等仅供参考。由于该项目砂石堆放时间较长,砂石数量、砂石质量、含泥量、含杂量等各种情况均可能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参与竞价前已通过自行踏勘现场,完全了解砂石料及堆场各项情况。因此,意向受让方对上述不确定性应作充分的了解、评估、预判,对其存在的风险予以充分的认可并接受。在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任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挖运时间、砂石种类、接受砂石方量、砂石质量、含泥量、含杂量等)为由向转让方提出异议、拒绝接受或是要求补偿或赔偿等,否则视为违约。
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砂石转让的提示提醒内容
1、本次评估结果是依据评估目的以及报告中揭示的假设前提而确定的被评估砂石的市场价值,没有考虑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或减少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宏观经济环境发生变化以及遭遇自然力等不可抗力对被评估资产价格的影响。
2、评估专业人员现场查看仅限于评估范围内的评估对象外观、规格进行观察,并未对砂石做质量上的测量和实验,因此无法确认其质量优劣,本报告假设砂石质量能够满足相关国家规定。
3、评估结论是评估机构和人员的按照评估准则,实施恰当的评估程序,采用恰当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对象价值做出的专业判断,任何情况下,评估报告使用者都不应将评估报告结论视同为评估机构和人员对评估范围内砂石价值实现的保证。
三、本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加价幅度:0.1元/立方米/次,延时报价期为120秒/轮。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
四、特别提示
1、在转让方、受让方签订《砂石处置协议》并支付应交纳的成交价款、履约保证金后,受让方接到转让方通知签订《项目现场入场责任书》后方可进场挖运砂石。自《项目现场入场责任书》签订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受让方须完成项目堆场内全部砂石的转运。若受让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堆场内全部砂石的转运,且在转让方给予的宽限期(自约定的转运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仍未能完成砂石转运,或受让方未按《砂石处置协议》约定按时撤离项目现场的,转让方有权协调区公安分局对受让方实施强制清退出场,并将受让方纳入转让方黑名单,且2年内不得再参与转让方的其他砂石交易项目。
2、受让方须在进场前自行办理相关手续,满足环保、安全等的前提下,组织砂石挖掘、砂石装车、运输及卸载等事项并自行承担其各项费用,运输车辆须为《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内备案车辆,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砂石挖掘、运输、装卸等过程中,导致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或损失由受让方自行负责承担,与转让方无关,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追偿或主张任何违约责任、损失赔偿或补偿。若造成转让方承担责任的,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4、转受双方实际结算方量以转让方砂石出库票据为准,受让方需配合转让方书面签字/盖章确认运输砂石方量。本项目按照先款后货方式进行交易,受让方需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最终据实结算交易价款:按照实际结算价款与成交价款的差额,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完成多退少补。受让方在接到转让方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未按期补足差额的,应向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5、项目挖运结束后,在受让方按《砂石处置协议》、《项目现场入场责任书》及项目挂牌公告的规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时支付履约保证金及成交价款;按时补缴成交价款与结算价款差额及设计变更等情形产生的差额;规范转运砂石;按时完成转运;未造成环境污染;未发生安全事故;未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未出现破坏、损毁设施、路面及其他违约违法违规等行为),履约保证金则无息退还受让方;若未完全履行全部义务,转让方有权随时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应支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垫付的款项,应收的费用、差额及其他费用、违约金、转让方因受让方原因承担补偿、赔偿、遭受处罚等应由受让方承担的全部款项赔偿金)后,剩余部分无息退还受让方。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本次转让标的交易税费等相关费用,由转受双方各自承但,受让方应自行负责标的转运、挖掘产生的税费等各项费用。
六、其他事宜详见挂牌公示《砂石处置协议(样本)》、《项目现场入场责任书(模板)》。意向受让方报名,视为对挂牌公示《砂石处置协议(样本)》、《项目现场入场责任书(模板)》及其所有条款的认可。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之后,转受双方严格按照《砂石处置协议(样本)》、《项目现场入场责任书(模板)》签订《砂石处置协议》、《项目现场入场责任书》;对《砂石处置协议(样本)》、《项目现场入场责任书(模板)》未尽事宜,受让方可以与转让方进行友好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但不得要求对《砂石处置协议(样本)》、《项目现场入场责任书(模板)》及其任何条款进行变更或增删。
七、本项目堆场砂石仅能挖至地平线,严禁将竞得的砂石在温江区内建设项目进行销售,扰乱市场,严禁向下深挖、换填等违法违规行为,若经查实,将由政府执法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处置,意向受让方报名时签署承诺书予以确认。受让方须按照《砂石处置协议》约定时限将砂石运输出场,若因环保禁运、停电、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无法按时转运完成的,转让方可适当延长时限。
八、项目现场看样联系人:岳老师,联系电话:18981810423。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若有余额,则转为履约保证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转、受双方签订的《砂石处置协议》后2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订《砂石处置协议》及附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订《砂石处置协议》及附件的;
8.《砂石处置协议》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成交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交易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名称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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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 】,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三条 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四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 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六条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十八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九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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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注册网站并缴纳因特网技术服务费后,查看项目业主,招标公告并下载资格预审范围,资质要求,招标清单,报名申请表等。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具体要求及购买标书操作流程按会员区招标信息详细内容为准,以招标业主的解答为准本。
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