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比价公告
受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 (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 基础设施公司(以下简称“采购机构”)以公开询比价的方式拟租赁一批塔式起重机用于浠水县巴河镇乡村振兴农村新社区建设示范点项目EPC总承包项目,计划使用项目工程款用于本次公开询比价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
一、工程项目概况
1、工程项目 2、项目概述:本项目位于黄冈市浠水县巴河镇,北临葛洲坝大道,东临宰相路,西临望天湖路,目前交通便利,周围良好得运输条件已初步形成。本工程地上部分包4栋一类高层住宅带底商、1栋一类高层纯住宅、29 栋二类高层住宅 带底商、17 栋二类高层纯住宅、一栋单层农贸市场白事堂、一栋四层公共服务中心、一栋九层立体车库(预留)、一个垃圾站、一个负一层地下室、配电房及成品岗亭。总用地面积263888.22m2,净用地面积243181.60m2,总建筑面积510902.31m2。建筑设计使用年限为3类(50年),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 3、项目交通条件:本项目地处黄冈市浠水县巴河镇,北临葛洲坝大道,东临宰相路,西临望天湖路,目前交通便利,周围良好的运输条件已初步形成。 二、设备需求一览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单位 数量 备注 1 塔式起重机 W6010 台 2 平头 2 塔式起重机 W6012 台 5 平头 3 塔式起重机 W6013 台 1 平头 合计 台 8 注:1、交货时间:根据承租方现场施工进度计划进场。 2、交货 3、交货数量:该数量为暂定数量,实际租赁数量以承租方项目生产需求为准。若因施工图、设计变更等原因,致使实际租赁数量与招标数量发生较大偏差时,报价响应人应予接受,并不得以此作为调价和索赔依据。 三、技术指标及要求 1本合同项下设备应符合《起重机安全规程》(GB/6067.1-2010)、《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 GB/T13752-2017)标准以及国家、地方、行业、企业的相关标准,各项参数不一致时,按最高标准计,当国家标准更新时,以最新国家标准为准。 2塔式起重机中所使用的金属材料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 GB/T13752-2017)中的材料的规定。 3出租方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起重机安全规程》(GB/6067.1-2010);GB/T 5905-2011 起重机 试验规范和程序; GB/T 5972-2006 起重机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T 5972-2009 起重机 钢丝绳 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 GB/T 5973-2006 钢丝绳用楔形接头;GB/T 5031-2008 塔式起重机)等管理体系标准。国家发布新标准时以新标准为准。 4出租方提供的设备应满足承租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四、报价人资格要求 1、报价人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注册所在地为湖北省黄冈市,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具有机械设备租赁经营(含特种设备租赁、特种设备安拆及维保资质、产权备案等一体化资质。)出租单位应为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企业,且在近期公示的保留名单中。 2、报价人出租的塔机应为自有设备,产权备案在报价人名下。 3、报价人应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或以上,且应有足够数量持有效证件的特种设备作业(安拆、司机、信号司索、建筑电工)人员和技术、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其中技术、安全等关键岗位人员均应为本企业员工,同时提供上述人员社保证明、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4、本次询价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5、报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上要求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否则其报价函将被视为无效。 五、合同主要条款及付款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水电八局浠水县巴河镇乡村振兴农村新社区建设示范点项目(EPC)总承包项目塔机租赁相关事宜协商一致,签订设备租赁合同条款如下,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项目 二、工程项目使用地点:浠水县巴河镇乡村振兴农村新社区建设示范点项目(EPC)总承包项目 三、设备名称/型号/数量/费用: 序号 名称 设备型号 单位 数量 拟租周期(月) 不含税租赁费(元/台.月) 不含税进退场费(元/台) 含税租赁费(元/台.月) 含税进退场费(元/台) 含税合计金额(元) 备注 1 塔式起重机 6010 台 2 12 2 塔式起重机 6012 台 5 12 3 塔式起重机 6013 台 1 12 合计: 大写: 本合同含税总金额暂定为 : 元(人民币大写: ),本合同不含增值税总金额为: 元人民币(大写金额: ),上述含税总金额含增值税为 元人民币(大写金额: )。 合同最终总价以双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共同验收确认的实际合格供应量乘以本合同单价为准。 说明: 1、交货时间:根据承租方现场施工进度计划进场。 2、交货 3、交货数量:上述设备需求数量为暂定数量,最终实际租赁数量以承租方项目生产需求为准。若因施工图、设计变更等原因,致使实际租赁数量与招标数量发生较大偏差时,出租方应予接受,并不得以此作为调价和索赔依据。 4、出租方应为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 “一体化”管理企业,且具有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等相应资质和技术的企业。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或以上,且应有足够数量持有效证件的特种设备作业(安拆、司机、信号司索、建筑电工)人员和技术、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其中技术、安全等关键岗位人员均应为本企业员工,同时提供上述人员 社保证明、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5、出租方的塔机应为自有设备,产权备案在出租方名下。 6、承租方指定项目部的 ( 7、设备进退场费:每台塔机及所需的标准节、附着及附属配件等费用已包含在进退场费里,不再单独计算。结算单价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费用:包装费、设备进出场运输费、设备安装拆除费、顶升加节(含人工及材料)费、附着费(含人工及材料)、装车卸车费、汽车吊费(50吨以内)、调试、检验试验费(含每年年检费)、设备防雷接地(含人工及材料费)专家论证费、保险、税金、利润、管理费及货到现场安装调试、运输过程、安拆过程中的风险费、租赁期间的维护保养费(含人工及材料)、检验检测费、并取得当地政府安监管理部门的设备备案使用等一切费用。 8、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以上费用已包括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设备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性修理费、替换设备费、维护保养所须配件费、间接费、服务费、工作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设备保险费、安全文明生产费、环保费、其它摊入费(应由出租方承担的义务、责任和风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利润及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其他个人、企业所得税及与本工程有关的全部费用。 9、因施工组织改变需对塔吊型号进行变更,以承租方书面通知为准,承租方可对上述三种型号的塔机数量进行调整,但总数维持不变,出租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双方对变更的塔吊型号费用在本合同内的单价维持不变,合同以外的塔吊型号承租方另行组织招标。 四、设备要求 1、出租方提供的塔式起重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6067.1-2010)相关规定。《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 GB/T13752-2017)标准以及国家、地方相关标准,特种设备的相关操作满足《特种设备安全法》。各项参数、标注不一致时,按最高标准计,当国家标准更新时,以最新国家标准为准。 2、出租方设备到达现场,承租方安排外观检查,出租方应保证标准节完好无变形,如有变形、脱焊、锈蚀严重等影响安装必须予以退场及更换。(如所供设备型号与本合同不符并且不满足施工要求,承租方有权退货,因此造成的所有影响均由出租方承担)。出租方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承租方有权拒收设备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损失概由出租方承担。承租方拒收设备或者解除合同后,设备毁损、丢失的风险由出租方承担。 3、本项目只接受出租方投标文件中明确的厂家(中联、江汉、三一)平头设备。设备出厂年限在4年以内(即设备出厂日期为:2019年12月1日以后)的机械设备,超龄设备不予以接受。设备性能良好、型号、技术指标、外观应一致,各种安全保障设备齐全且安全可靠,如限位安全装置(起重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起升高度限位器、幅度限位器、行程限位器等)、保险安全装置(吊钩保险、钢丝绳卷筒保险、爬梯护栏等)和其它安全装置(风速仪、钢丝绳防脱槽、塔机黑匣子等),所有设备涂饰完整、颜色统一,且完好率90%以上并满足项目需求。 4、塔机设备基本材料满足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基础设施公司《航空限高管制条件下安置小区一体化关键技术研究》科研课题(项目编号2022061)中相关技术要求。 五、租赁时间 1、每台塔机暂定租赁时间为12 个月。合同签订后,塔机的具体进场时间以承租方书面通知为准,租赁时间根据施工进度进行调整,按实结算。在租赁期内,出现市场价格波动、实际租赁设备数量增减、暂定租赁周期延长或缩减等情况,在本合同执行期间结算单价均不予调整。不足一个月按月租赁费除以30天计算。 2、租赁费计取时间:自设备进场安装、调试合格,并经检测合格后或取得当地政府颁发的特种设备临时使用证明之日起用,至承租方书面签发的设备拆除(停用)通知书告知出租方终止租赁之日止。 六、租赁费结算及支付 1、租赁费结算 按月结算,每月20日前结算上月租金。租赁期间租期不足月部分,按实际使用天数(月租金÷30天×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结算时须提供设备完整的维保运行记录,包括巡检、月检和季检,维护保养应包括日常保养、定期保养、转场维修保养等记录。结算表需经承租方工程办、安全环保办、物资办、主体劳务设备管理员、审核签字。 2、支付 2.1本合同无预付款。 2.2租赁费支付:出租方提供税率为 %建筑机械设备经营租赁*设备租赁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及第三方代扣完税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交承租方财务部门挂账,单台设备季度挂账租金在3个月内支付至已办理季度结算总金额的65%,单台设备退场3个月后支付该台已办理结算总金额的95%,剩余5%在设备全部退场完毕并办理最后一次结算后6个月内付清。 2.3货款采用银行转账或不长于12个月的云信、E信通、国内信用证、商业承兑汇票等付款方式,到期承兑直接办理银行托收,未到期贴现在指定金融机构或平台办理。承租方因其他原因需调整金融工具(产品)和现金支付比例的,出租方应无条件接受,因此增加的融资费用的计量结算参照下款的约定执行。 2.3.1承租方承诺提供票据保贴业务。云信、E信通、国内信用证、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无手续费,若是采用银行承兑汇票、云信、国内信用证等供应链融资产品支付货款时,出租方需到承租方指定金融机构或平台办理贴现、议付等手续,提前贴现发生的手续费、杂费(千分之二)等其他相关成本由出租方承担。二次开票产生的贴息(由出租方向承租方开具税率及税目一致的发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到期承兑直接办理银行托收。半年期(含6个月)以内贴息费用由出租方承担,超出6个月部分贴息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承担部分的贴息费用由出租方开票,并由出租方承担相应税金。 2.3.2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无手续费。其中由承租方承担的融资贴现费用,金融工具(产品)融资期限由承租方根据需要设定,出租方应在承租方要求的融资机构进行融资,并在结算清单中单独以暂列金的形式列明,并注明该暂列金仅用于融资贴现费用支付,不得用于出租方现场签证等其他用途。出租方按照 年度 (月度/季度/半年/年度)为结算计量周期将该部分实际发生的融资贴现费用凭证上报承租方办理计量结算,承租方在支付上述融资费用时所产生的新的费用不再另行结算,由出租方自行承担。 2.5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商业承兑、云信、电建融信等。 2.6出租方向承租方开具税率为 %的建筑机械设备经营租赁*设备租赁类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要素齐全、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发票的正反面均不能留下任何脏、乱及签字的痕迹。发票联、抵扣联均须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不可折叠,不可污损,密码区不能出格、压线,盖章不能压住发票金额。发票下方“收款人、复核、开票人”必须填写规范并为真实姓名,且复核、开票人不能为同一人。 承租方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如下: 单位 纳税识别号:91430000183761776J 开户行及
配合完成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基础设施公司《航空限高管制条件下安置小区一体化关键技术研究》科研课题(项目编号2022061)中相关技术工作。 2.4、进退场费支付:在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并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出具的《塔式起重机安装委托检验报告》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后,承租方按季度支付本台塔机租赁费时一并支付进出场费的50 %,剩余部分在该台设备全部退场清理完毕,由承租方在出租方办理最后一次设备租金结算时一并支付。
项目 联系人:李杨
咨询电话:010-51957458
传真:010-51957412
手机:18811547188
QQ:1211306049
备注: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注册网站并缴纳因特网技术服务费后,查看项目业主,招标公告并下载资格预审范围,资质要求,招标清单,报名申请表等。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具体要求及购买标书操作流程按会员区招标信息详细内容为准,以招标业主的解答为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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