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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 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人民银行乐山市中心支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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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11000008551165M | |||
经济类型 | 国资监管机构/政府部门 | |||
企业类型 | 其他 | |||
所在地区 | 四川 乐山市 市中区 | |||
住所/注册
二、受让方应于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在其办公地( 三、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四、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在收到交易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受让方支付的全部成交价款且交易双方结清交易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按约定无息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登记、存续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等。 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次转让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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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本次转让标的按现状转让,具体以标的移交时的状况为准,转让方对标的情况及交易注意事项已作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公告及其附件等所描述的标的品质、数量、面积等仅供参考,如与实际有出入,不改变成交结果,不影响标的成交价款的支付。
三、本次转让,1号标的原承租方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出租方已告知原承租方本次公开转让事宜。原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到西南联交所乐山分所报名参与,逾期未报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空置及占用标的成交后,受让方签署《交易合同》并付清全部成交价款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负责清场移交标的;标的移交完毕之日起的资产毁损、灭失及安全事故等给相关方造成损失的,其风险和责任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五、涉及标的的过户手续全部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予以协助。过户手续应于标的移交完毕次日起60日内完成。若因转让方原因导致标的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转让方有权收回标的,解除交易合同,转让方一次性不计利息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成交价款,并补偿受让方已向西南联交所乐山分所交纳的交易服务费。
六、本次转让标的年久失修,存在门、窗、墙体等损坏的情况,意向受让方应在报名前对转让标的进行实地调查,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则视为已知悉并认可转让标的的所有瑕疵及可能引发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标的面积、数量、现状等。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标的存在瑕疵为由拒不签订《交易合同》、支付成交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七、其他事项详见附件《交易合同》(样本)。 八、本项目公告及附件的内容,均为本次交易的文件组成部分。 九、查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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