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价: 2702 万元,保证金:200万元;加价幅度: 1 万元,延时报价周期: 120 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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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2702 万元,保证金:200万元;加价幅度: 1 万元,延时报价周期: 120 秒。
一、本次交易首期价款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
分期付款: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支付成交价款的 50 %,剩余款项应于 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付清(不得超过一年)。剩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财产担保,并应当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他事项:
1、估价对象1状况:估计对象位于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不动产登记证号为川(2021)江阳区不动产权第0000765号,土地使用权面积31057m2;宗地代码510502103208GB00006;估计对象规划为工业用地,容积率<2.2,建筑限高24米,建筑密度小于55%,绿地率小于20%、大于10%,其他土地利用要求满足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LSGCR2020012号规划设计条件文本。
2、估价对象2状况:估计对象位于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不动产登记证号为川(2021)江阳区不动产权第0000763号,土地使用权面积55498m2;宗地代码510502103207GB00052;估计对象规划为工业用地,容积率<2.2,建筑限高24米,建筑密度小于55%,绿地率小于20%、大于10%,其他土地利用要求满足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LSGCR2020011号规划设计条件文本。
其他披露事项:
一、标的简介:转让标的系国有出让土地,宗地位于泸州市江阳区酒业园区,《不动产权证书》“川(2021)江阳区不动产权第0000765号”、“川(2021)江阳区不动产权第0000763号”,2宗土地产权面积分别31057㎡和55498㎡,地类(用途)工业。
二、本次处置标的不存在任何抵押、担保等其他权利,无查封、无诉讼、无纠纷。
三、本次转让及过户所产生的税、费按国家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受让方各自承担。
四、转让方已对标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现状、面积、土地规划、权证过户、标的移交等),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以及地方相关政策,如意向受让方在交易所报名,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按时签订《土地转让合同》、足额支付成交价款及进行资产交接。
五、意向受让方到现场查证标的的过程中,一切费用自理,并承担除转让方原因外在查证现场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责任及财产损失。
六、受让方付清全部产权交易价款、转受双方应当在获得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2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标的企业权证变更过户手续。
七、本次交易完成后,转让方按照成交金额向受让方出具相关票据。
八、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后,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或足额交纳交易价款和服务费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将从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作为受让方应支付给西南联交所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划转至转让方账户,由转让方处置。
九、转、受让双方应共同配合,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标的的交接。受让方缴纳全部转让价款后,无受让方原因造成拖延情况下,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转让标的过户登记手续。
十、付款方式:
(1)受让成功后,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受让方须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的50%(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账户),剩余价款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付清(转让方账户)。
(2)受让成功后,西南联交所在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部分交易价款,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首期价款后,扣除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剩余部分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十一、受让方受让标的土地后,后期对该标的土地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酒业园区的整体规划。其他事项详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等。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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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