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转让标的为闲置的部分动力设备及附属设施资产,目前均从原安装位置拆除后存放在绵阳市经开区长虹工业园虹欧101厂房一楼及道路东、西两侧,设备情况详见《处置资产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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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转让标的为闲置的部分动力设备及附属设施资产,目前均从原安装位置拆除后存放在绵阳市经开区长虹工业园虹欧101厂房一楼及道路东、西两侧,设备情况详见《处置资产明细表》。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 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四川虹欧显示器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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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700662756819Q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企业类型 | ||||
所在地区 | 四川 绵阳市 市辖区 | |||
住所/注册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具有工业固废处理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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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标的按现状整体转让和交接,不存在抵押、担保、租赁、查封等影响转让的情形。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质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二、本次转让标的动力设备及附属设施均闲置8年未使用。受让方在支付完全部交易价款后15个工作日内,自行对设备及附属设施进行拆除、转运,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及相关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在拆除和搬运过程中如需报相关部门审批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机器设备拆除需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的,受让方应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拆除,并承担全部费用。在拆除、转运过程中,如受让方对转让方或第三方的人员和财产造成伤害和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转让方已对标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但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应报名前自行到现场踏勘转让标的并充分了解标的有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范围、重量、体积、面积、质量等。意向受让方须现场与转让方签订《标的现场查看确认书》并在报名时提交。成交后,转、受双方按此确认书后附的《资产明细表》中所列实物作为交接依据进行交割,允许存在一定的误差,不影响转让标的成交及成交金额。 四、意向受让方一旦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报名申请即视为已充分知晓并认可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受让成功后,不得以标的物的完整性、功能缺陷、品质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支付交易价款、进行资产交接。 五、本次转让涉及的交易服务费由转、受双方各自承担;资产交接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由转、受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六、转、受双方应当共同配合,在获得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标的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技术资料的交接。 七、本次转让价格为含税价,转让方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15个工作日内,按国家相关规定向受让方开具发票。 八、其它内容详见包括但不限于《产权交易合同》(样本)、《资产明细表》等资料。 九、看货地址:绵阳市经开区长虹工业园101厂房内 及道路东西两侧;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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