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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新能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250辆出租汽车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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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3-03-15 23:03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招商区域: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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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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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标的250辆出租车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陆续投入250辆纯电动汽车用于出租运营。按照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小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年限为8年,到达年限后须强制报废。目前,该批电动汽车已陆续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年限。因此本次处置的资产受让方必须强制报废,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交易保证金缴纳的截止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6:00时,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时。意向投资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延时报价期120秒,加价幅度:0.5万元的正整数倍。

转让方承诺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 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泸州市新能源出租汽车
转让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50032340494X4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企业类型
所在地区 四川 泸州市  龙马潭区
住所/注册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分期付款:本次转让标的为分批次付款和分批次交付,具体付款方式与交付方式如下: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批车辆的价款(130辆),转让方在收到第一批车辆(130辆)价款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第一批车辆交付给受让方,受让方应于2023年6月2日支付第二批车辆的价款(20辆),转让方在收到第二批车辆(20辆)价款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第二批车辆交付给受让方,受让方应于2023年7月3日支付第三批车辆的价款(50辆),转让方在收到第三批车辆(50辆)价款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第三批车辆交付给受让方,受让方应于2023年8月1日支付第四批车辆的价款(50)辆,转让方在收到第四批车辆(50辆)价款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第四批车辆交付给受让方。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二、意向受让方须具有机动车报废回收资质。
三、本次转让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四、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名提交材料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一、本次标的物按现状进行处置,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二、本次处置的标的物虽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但参数等数据可能有误,仅供参考。

三、转让方已对标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如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交接。

四、本次处置的资产所涉及的运输及运输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五、标的物交付后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六、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税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转、受双方各自承担。

七、本次交易标的转让价款不通过西南联交所结算,受让方交易价款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

八、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后,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或足额交纳交易价款和服务费用或存在本所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的,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将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投资方)》(西南联交【2019】41号)物权类交易项目受让方收费标准从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作为受让方支付给西南联交所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由转让方处置。

九、交易标的成功转让后,西南联交所从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余下保证金在收到转、受双方签订的合同和转让方交易价款到账说明后,由西南联交所原渠道退还给受让方。

十、本次转让标的为分批次付款和分批次交付,具体付款方式与交付方式如下: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批车辆的价款(130辆),转让方在收到第一批车辆(130辆)价款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第一批车辆交付给受让方,受让方应于2023年6月2日支付第二批车辆的价款(20辆),转让方在收到第二批车辆(20辆)价款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第二批车辆交付给受让方,受让方应于2023年7月3日支付第三批车辆的价款(50辆),转让方在收到第三批车辆(50辆)价款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第三批车辆交付给受让方,受让方应于2023年8月1日支付第四批车辆的价款(50)辆,转让方在收到第四批车辆(50辆)价款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第四批车辆交付给受让方。

十一、每次交付金额按照成交金额折算。

十二、本项目成交后,受让方在 5个工作日内须向转让方缴纳履约保证金计人民币50万元。每批标的完成交接后,受让方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报废流程,如转让方当地车管所未收到报废资料,导致车辆无法在转让方当地正常销户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50万元。

十三、其他事项详见《产权交易合同》。

十四、看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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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编辑:gzyjy.sc.go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