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评标前附表2.2.4(4)投标报价评分标准偏差率:“有效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其他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1%扣1分,每低1%扣05分”修改为“有效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其他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1%扣1分,每低1%扣0.5分”
二、在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18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中增加“18.按照《高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高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023】26号)要求对产值落地等事项进行约定“。
三、其他条款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