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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蔺县2023-41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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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3-04-24 17:21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招商区域: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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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古蔺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

&&&&&&&&古交易告(2023)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古蔺县人民政府批准,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以拍卖方式出让以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宗地基本情况:

宗地编号

土地座落

规划条件

出让方案

备注

规划用地面积

规划用地性质

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地率

建筑限高

建筑间距

规划要求

拟出让面积

土地用途

供地方式

使用年限

起始价

保证金

付款方式

竞价阶梯

2023-41

茅溪镇天富村、九坝村

52919.4平方米(折合79.38亩)

二类工业用地(M2)

1.0≤容积率≤2.2

≤55%

10%≤绿地率≤20%

地块一≤40米、地块二≤54米

须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本宗地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内容均由建设单位按照2023-41号宗地规划设计条件书及红线图实施。

52919.4平方米(折合79.38亩)

工业用地

拍卖

50年

25万元/亩

600万元

签订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缴清土地出让价款。

5000元/亩

竞得人在取得土地后,须做好施工设计及地灾防治,防止发生边坡塌方、滑移等现象,相关费用由竞得人自行承担。竞得人取得土地后应确保一切建设、设施满足环保、水务、交通、应急等部门要求。

&

二、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和相关文件另有规定的外,均可单独或联合参加竞买。2.竞得人竞得土地后须在古蔺县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成立新公司,全权负责本项目的建设运营(竞得人本身属古蔺县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公司除外)。3.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当在竞拍申请时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以自然人申请竞买成功的,成立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须为竞买申请人。出让人可以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也可按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联合竞买的,在竞拍申请时须提供联合竞买协议,联合竞买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并明确签订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5.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泸市府函〔2017〕333号),竞买人须提供经审查通过的《工业项目准入审查表》,方可受理土地竞买报名手续。

&

三、索取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有意竞买者可于2023年5月15日17:00时前到古蔺县 咨询、索取出让文件。

四、申请竞买办法:竞买申请人须于2023年5月15日17:00时前(节假日除外),凭竞买保证金缴纳凭证(竞买保证金须存入古蔺县 指定账户)及出让文件规定须提交的相关资料到古蔺县 办理申请竞买手续(详见出让文件)。

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为202351517:00.&&&&&&&&&&&&&&&&&&&&&&&&&&&&&&&&&&&&&&&&&&&&&&&&&&&&&&&&&&&&&&&&&&&&&&&&&&&&&&&&&&&&&&&&&&&&&&&&&&&&&&&&&&&&&&&&&&&&&&&&&&&&&&&&&&&&&&&&&&&&&&&&&&&&&&&&&&&&&&&&&&&&&&&&&&&&&&&&&&&&&&&&&&&&&&&&&&&&&&&&&&&&&&&&&&&&&&&&&&&&&&&&&&&&&&&&&&&&&&&&&&&&&&&&&&&&&&&&&&&&&&&&&&&&&&&&&&

保证金缴纳账户:

(一)账户名:古蔺县 ,

(二)账户名:古蔺县 ,

(三)账户名:古蔺县 ,

(四)账户名:古蔺县 ,

五、拍卖时间、 拍卖地点设在古蔺县

六、其他事项:

1、本次拍卖不接受信函、

2、公告之日起即可现场踏勘,参与竞买者如有疑问可于申请竞买阶段向古蔺县 进行咨询,拍卖会时不再答疑。

3、涉及用地内的杆、管线由建设业主自行决定搬迁或避让间距。

4、项目场地标高应注意与周边已实施道路和规划道路标高相衔接。

5、业主在取得用地后,应无条件配合政府部门按园区规划在用地内修建规划道路(包括沿道路铺设的各类管网),不得随意改变规划道路线型及等级。

6、建筑基地临道路围墙设置位置距离用地边界不得低于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一半。

7、该项目在报送建筑方案时需提供行洪论证报告,临河建筑需取得水务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后方可实施。

、本《公告》未尽事宜详见出让文件,并以出让文件中附录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文件为准。

&

&联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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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编辑:gzyjy.sc.go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