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江阳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
泸市自然资规江告〔202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报经泸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阳区分局决定以拍卖方式公开出让一宗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序 号 |
地块编号 |
土地 坐落 |
规划用地面积 (平方米) |
规划 用地 性质 |
供地面积 (平方米) |
& 土地 用途 & |
供地 方式 |
使用 年限(年) |
规划条件 |
起始价 (万元/亩) |
保证金(万元) |
& & 建设时间 要求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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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率 |
建筑 密度 (%) |
绿地率 (%) |
建筑 限高(米) |
& 备注 |
||||||||||||
1 |
510502-2023-B-011 |
江阳区江北镇 |
101506平方米&&&&&&&&&&&&&&& (合152.259亩) |
二类工业 用地 |
101506平方米&&&&&&&&&&&&&&& (合152.259亩) |
工业 用地 |
拍卖 出让 |
50 |
&≤2.2 |
≤55 |
≤20 |
≤24 |
27.5 |
838 |
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开发,两年内竣工。 |
& |
一、 地块基本情况
&二、竞买人资格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除法律和相关文件另有规定的外, 均可单独或联合参加竞买。联合竞买的,在申请时须提供联合竞买协议,联合竞买协议要明确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并明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当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成立)等内容。
&&& 2、竞买保证金缴纳的主体必须是申请竞买土地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不受理非竞买人代缴竞买保证金。
&&& 3、竞买人需提交竞买保证金属于自有合规资金的承诺书,资信承诺书。
&&& 三、竞买申请办法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2023年7月21日10:00前,有意参与竞买者可到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阳区分局(康平路1号楼)咨询、索取出让文件。竞买申请人须于2023年7月21日10:00前凭竞买保证金交款发票(竞买保证金缴纳的主体必须是申请竞买土地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不受理非竞买人代缴竞买保证金)及出让文件规定的相关资料到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阳区分局办理报名手续,并对符合竞买条件的将确认其竞买资格。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阳区分局经核准竞买保证金到账后开具正式发票。竞买保证金收款
本次拍卖会于2023年7月21日15:00在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 (泸州市江阳区学院西路297号江阳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开标室)举行。本次拍卖采用增价方式竞价,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五、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1、该宗出让土地按公告之日的现状出让。弃土由竞得人自行处置并承担费用,地下杆管线(若有)由江阳区政府协助竞得人实施搬迁或安全避让处置,并由竞得人承担全部费用,搬迁进度不影响土地价款缴纳以及宗地开竣工时间的要求。
2、该宗出让土地竞买人需提供审查通过的《工业项目准入审查表》方可报名。
3、宗地开发利用应严格按照LJZGCR2023004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执行。
4、受让人在竞得土地后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价款,土地价款按照税务部门要求缴纳。
5、现场竞价时,竞价人未按时到场视为主动放弃。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详见出让文件,相关信息也可通过国际互联网“中国土地市场网”(http:// )、“全国 平台(四川省·泸州市)”( https://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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