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
回复:&A、B公司若均为独立的民事责任主体,则各自承担自己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因此,除招标文件“第七章 评审方法”“表7-3:综合评分明细表”中“投资建设经验”评分标准中认可的情形外,A、B公司的人员、业绩不能混用。
2. 请招标人提供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六 合同事项”“26签订合同”中“项目公司成立后与大邑县政府(或授权机构)签署投资开发协议”的《投资开发协议》(草案)具体内容。
回复:《投资开发协议》的具体内容由项目公司与大邑县政府协商签订。
3. 招标文件“第六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和其他要求”“二、★技术和服务要求”“2.前期工作及费用承担”中“项目公司成立前,项目前期费用由中标投资人垫付。项目公司依法设立后,前期垫付费用经项目公司股东会确认后由项目公司承担。若项目公司最终未能成立,前期垫付费用由中标投资人承担”。请问:考虑到从完成《投资合作协议》签订到签订《股东协议》并成立项目公司的时间间隔较短(仅约三十日),短日内完成项目前期成果接转工作难度较大,能否删除“项目公司成立前,项目前期费用由中标投资人垫付”的条款?
考虑到先前地方政府已正式委托设计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若项目公司最终未能成立,前期垫付费用能否暂由原委托方继续承担?能否提供股东会确认前期垫付费用的具体流程和方法,保障项目前期顺利接转。
回复: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4. 招标文件“第六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和其他要求”“一、项目概况”“6.项目运作模式”中“项目融资产生的债务及偿还责任全部由项目公司和中标投资人承担......政府方及政府方出资代表不做任何投资回报保证”;“二、★技术和服务要求”“5.运行维护费率”中“项目实际运行维护费率应不高于国家有关部门对本项目核定的运营维护费率水平。若高出,由中标投资人承担超额部分”,“6.项目收益水平”中“确保项目收益水平不低于政府相关部门核定收益水平”。请问:能否按照公司法相关条款,以及充分考虑未来电价、融资等政策的不确定性,以同股同权同责的基本原则,项目融资产生的债务及偿还责任、运营维护费率波动和收益水平由项目公司承担,各股东方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回复: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5. 招标文件“第六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和其他要求”“四、★其它要求”“1.项目公司组建要求”“(5)公司治理结构”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构成由董事会确定,其中由成都环投新能源产业发展 推荐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各一(1)名,副总经理分管招标、采购和合同管理工作,经董事会批准聘任”。请问:能否在项目公司成立后,由董事会讨论确定和批准聘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具体人选,确定业务分工?
回复: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6. 招标文件“第六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和其他要求”“三、★商务要求”中“4.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至项目全容量建成并网稳定运行满2年之日止,未经成都市人民政府同意,中标投资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期满后,中标投资人可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政府方出资代表有优先购买权”请问: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内外部转让股权仅限于征得其他股东方的同意,成都市人民政府非投资主体,能否删除将成都市人民政府同意作为股东转让股权的前置条件?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间的有限购买权限于同等条件下,能否将该条款修改为“政府方出资代表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回复: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7. 招标文件“第五章 投标人资格证明材料”“一、(一)”“4: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中‘提供......或提供承诺函’”和“5: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中‘提供......或提供承诺函’”。请问:两份承诺函是否由投标人出具?请招标人提供承诺函格式。
回复:参考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格式1-4。
提问二:经仔细阅读了《成都市大邑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优选开发主体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E5101012308000002)招标文件后,有如下不明之处,请贵方给以澄清。
1.我单位现注册有A、B两个公司营业执照,B公司为A公司的控股母公司,两个公司执行“一套班子、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的一体化管理模式。在此之前,由A公司管理运行和在建抽水蓄能电站,以及缴纳公司本部人员社保。未来,为了更好地开展集团化运营管理工作,本次投标初拟采用B公司作为投标人开展投标工作,并将A公司有关人员社保资料作为投标资格证明、将运行和在建抽水蓄能电站作为投资建设和运营业绩。请问:这样的投标方式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第七章 评审方法”“3.2.1”“表7-1:资格性审查资料表”中“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和“第七章 评审方法”“4.1”“表7-3:综合评分明细表”中“投资建设经验”“运营经验”的投标条件?
回复:A、B公司若均为独立的民事责任主体,则各自承担自己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因此,除招标文件“第七章 评审方法”“表7-3:综合评分明细表”中“投资建设经验”评分标准中认可的情形外,A、B公司的人员、业绩不能混用。
2. 请招标人提供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六 合同事项”“26 签订合同”中“项目公司成立后与大邑县政府(或授权机构)签署投资开发协议”的《投资开发协议》(草案)具体内容。
回复:《投资开发协议》的具体内容由项目公司与大邑县政府协商签订。
3.招标文件“第六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和其他要求”“二、★技术和服务要求”“2.前期工作及费用承担”中“项目公司成立前,项目前期费用由中标投资人垫付。项目公司依法设立后,前期垫付费用经项目公司股东会确认后由项目公司承担。若项目公司最终未能成立,前期垫付费用由中标投资人承担”。请问:考虑到从完成《投资合作协议》签订到签订《股东协议》并成立项目公司的时间间隔较短(仅约三十日),短日内完成项目前期成果接转工作难度较大,能否删除“项目公司成立前,项目前期费用由中标投资人垫付”的条款?考虑到先前地方政府已正式委托设计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若项目公司最终未能成立,前期垫付费用能否暂由原委托方继续承担?能否提供股东会确认前期垫付费用的具体流程和方法,保障项目前期顺利接转。
回复: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4. 招标文件“第六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和其他要求”“一、项目概况”“6.项目运作模式”中“项目融资产生的债务及偿还责任全部由项目公司和中标投资人承担......政府方及政府方出资代表不做任何投资回报保证”;“二、★技术和服务要求”“5.运行维护费率”中“项目实际运行维护费率应不高于国家有关部门对本项目核定的运营维护费率水平。若高出,由中标投资人承担超额部分”,“6.项目收益水平”中“确保项目收益水平不低于政府相关部门核定收益水平”。请问:能否按照公司法相关条款,以及充分考虑未来电价、融资等政策的不确定性,以同股同权同责的基本原则,项目融资产生的债务及偿还责任、运营维护费率波动和收益水平由项目公司承担,各股东方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回复: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5. 招标文件“第六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和其他要求”“四、★其它要求”“1.项目公司组建要求”“(5)公司治理结构”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构成由董事会确定,其中由成都环投新能源产业发展 推荐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各一(1)名,副总经理分管招标、采购和合同管理工作,经董事会批准聘任”。请问:能否在项目公司成立后,由董事会讨论确定和批准聘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具体人选,确定业务分工?
回复: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6.招标文件“第六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和其他要求”“三、★商务要求”中“4.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至项目全容量建成并网稳定运行满2年之日止,未经成都市人民政府同意,中标投资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期满后,中标投资人可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政府方出资代表有优先购买权”请问: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内外部转让股权仅限于征得其他股东方的同意,成都市人民政府非投资主体,能否删除将成都市人民政府同意作为股东转让股权的前置条件?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间的有限购买权限于同等条件下,能否将该条款修改为“政府方出资代表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回复: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7.招标文件“第五章 投标人资格证明材料”“一、(一)”“4: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中‘提供......或提供承诺函’”和“5: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中‘提供......或提供承诺函’”。请问:两份承诺函是否由投标人出具?请招标人提供承诺函格式。
回复:参考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格式1-4。
&
&
&
&
2023年8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