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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高新区国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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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3-08-21 11:09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招商区域: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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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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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意向投资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本项目加价幅度300元/次,延时报价周期为120秒。


转让方承诺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 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内江市高新区国鑫小额贷款
转让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000MA65FWHD6R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企业类型
所在地区 四川&内江市 &东兴区
住所/注册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债权转让合同》。
三、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当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和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其他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执行费等)。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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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含确定当日)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转让合同》;逾期未签订合同的,转让方有权要求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扣收全部交易保证金,且有权单方面宣布本次转让无效并有权另行处置转让债权。

2.最终受让方应按照《债权转让合同》相关约定支付除交易保证金以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和本次债权所涉及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其他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执行费等)等。

3.当出现下列情形时,转让方可以以意向受让方、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为限,在扣除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的交易服务费用后,向意向受让方、竞买人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1)意向受让方、竞买人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竞买人通过获取转让方或债务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竞买人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4)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对转让方、交易机构及任何相关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竞价程序公正性的;

(5)意向受让方、竞买人违反在申请受让、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受让方、竞买人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7)意向受让方、竞买人成功受让交易标的后,拒绝签署《债权转让合同》的;

(8)意向受让方、竞买人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9)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在确定为受让方后一个月内非因转让方原因未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的;

(10)意向受让方、竞买人违反法律法规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交易规则,影响竞价公正性的行为;

(11)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竞买人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2)受让方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和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其他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执行费等)。

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方进行追偿。

当出现上述十二条所列情形时,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有权直接在意向受让方、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的交易服务费用后,保证金余额直接向转让方指定资金账户划转,并由转让方负责余额处置。

4.自受让方全额支付完该项目的全部价款(含交易价款和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其他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执行费等))之时起,本次债权转让的主债权、担保权利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转让生效,债权转让生效后,转让标的的全部风险与责任由受让方承担,如债权转让需要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给予协助,涉及的变更登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5.受让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有权要求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没收其全部保证金,有权单方面解除债权转让合同,有权另行处置转让债权,受让方之前支付的交易款项不再退还。

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应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支付的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原渠道退还至受让方账户;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余意向受让方,其所交纳的保证金由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在最终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7.受让方需对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和附件《债权转让合同》样本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成功受让,将按照转让公告要求及《债权转让合同》样本的内容与转让方签约。

8.受让方需对本项目进行考察和尽职调查,转让方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发布的转让公告和相关信息仅作为参与受让的参考,不视为对受让方的任何保证和建议。

9.此次转让的项目是债权,受让方自行尽职调查,转让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瑕疵担保义务。

10.受让方对转让标的所有瑕疵及瑕疵可能引发的全部后果均已知晓,转让方及其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损失赔偿责任等在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行使追索权。且受让方不得以转让标的存在瑕疵为由要求解除交易。

11.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在收到《债权转让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扣除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保证金原渠道退还至受让方账户。

12.特别提示:

① 意向受让方最终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应在双方签署《债权转让合同》当日向转让方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具体金额以最终成交金额为准。

② 除交易价款外,受让方还应在签署《债权转让合同》当日向转让方支付本次债权所涉及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其他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执行费等),具体金额已受让方实际支付日作为基准日,以转让方所提供金额为准,相关利息、罚息等金额的计算规则请意向受让方参与项目报名前向转让方咨询。

13.&本次转让标的所涉及的交易服务费按成交金额的0.2%向受让方收取。

14.&其他事项详见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转让合同》等相关文件。

15.本次转让债权挂牌价为15万元。

项目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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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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