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应明确本次招标的详细范围和内容;
(4)如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应分别明确各标段的的具体内容、划分情况以及招标控制价。
(5)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家规定的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参加投标的条件,但园林绿化工程除外。
(6)招标人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仅限于工程规模、应用类型、施工工艺 等方面,且应符合本次工程招标的内容。类似工程业绩中设置的投资额、面积、 长度等规模性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类似工程业绩的时限不少于3年;类似工程业绩个数不得超过 3 个。
(7)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的资质一个项目(标段)为一个,因特殊情况需要两个以上资质的,应允许(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且不得限制联合 体成员数量小于资质类别数量。两个以上同一资质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联合体资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职责分工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