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宜里镇十六栋房村耕地保护项目监理(二次)
招标编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鄂伦春自治旗宜里镇十六栋房村耕地保护项目监理(二次)已呼伦贝尔市国土资源局以呼国土资字【2017】275号文件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鄂伦春自治旗国土资源局,建设资金来自专项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2.2建设规模及内容:新建铅丝石笼护岸1353米,护岸厚度30cm,护脚厚度50cm,边坡比1:2.5;新建4米宽田间砂石路1189米,材料采用35cm石灰土碎石基层、5cm风化砂磨耗层;新建1座预制盖板涵,宽8.0m,上部覆土80cm,路面宽6.0m,净跨度为4.0m,净高度3.0m;新建圆涵1座,采用DN800涵管,长5.5m,路面宽4.0m,浆砌石基础。
2.3服务期限:90日历天
2.4招标范围:完成鄂伦春自治旗宜里镇十六栋房村耕地保护项目施工全过程监理。
2.5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 58115.97 元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3.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在国家信息中心主办“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是否有失信记录,即截止开标当日评审时未被记入失信名单,投标人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监理乙级(含乙级)以上专项监理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水利水电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开标及资格后审时投标人必须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及电子版扫描件: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上三证或为“三证合一”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投标保证金银行回执、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资格证书或证明书(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企业信誉业绩资料(信誉业绩只作为评标得分依据,不作为资格审查标准)、提供投标企业在项目所在地或企业注册所在地检察机关办理的行贿犯罪查询结果告知函(可提供网络查询版)。提供必须能被身份证识别器识别的有效身份证。投标人提供电子版扫描件与原件一致。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必须将投标保证金在开标前缴入规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未按规定缴纳的将作为放弃投标或按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保证金缴入以下账户:
说明:投标人必须按照标段相对
项目名称 | 标段号 | 金额 | 投标保证金缴入账号 |
鄂伦春自治旗宜里镇十六栋房村耕地保护项目监理(二次) | 1 | 1161元 | 单位名称:鄂伦春自治旗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 投标保证金缴入账 |
应的账号存入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公示期满后5日内退还。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按中标价的5%向招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中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中标人基本账户转账、电汇或现金,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获取方式: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人请登陆()网上自行下载(见本公告附件)。
5.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购买招标文件费用一律以现金方式支付,售后款项不予退还。投标人务必于开标当日开标截止时间前在现场交至代理机构,否则不能参加投标。
5.3招标文件网上发布后确需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网上公布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4本次招标对于投标人的技术、标准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请潜在投标人密切关注相关信息,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6.
联系人:李杨
电话:010-51957458
手机:13683233285
邮箱:1211306049@qq.com
传真:010-8862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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