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
开标时间: 标讯类别: ,
资金来源: ,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永泰县供电有限公司35KV刘岐变电站配套设施搬迁工程-修试、生产管理用房项目已由永泰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以樟发改审批〔2017〕96号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为永泰县城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源上级拨款,招标人为永泰县城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2.1. 工程建设地点:城峰镇刘岐村规划红线范围内;
2.2. 工程建设规模:总投资1053.23万元,总用地面积11564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3258平方米;
2.3. 招标范围和内容:总用地面积11564平方米,建设修试、生产管理用房一座,设检修及试验车间、管理用房、配电房、门卫房及地下停车场,建筑面积3258平方米。配套建设绿化、道路、堆场、挡墙等附属配套工程施工,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招标图纸为依据;
2.4. 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下同):7669520元;
2.5. 工期要求:总工期为180个日历天;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为(如果有)无;
2.6. 标段划分(如果有): 无 ;
2.7. 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相关规程规范合格标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
3.1. 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 三 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2. 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 二 级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备注:(依据闽建筑函〔2014〕6号文规定:(1)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已按规定在2014年2月28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或者已办理完延续注册的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2)已提出申请但还未办理完成延续注册的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附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出具的延续注册受理单,否则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
3.3. 本招标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4. 本招标项目 应用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项目,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为 房屋建筑 类。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不得低于60分;以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按具有规定资质的联合体各方中的最低企业季度信用得分确定。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可通过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查询。
3.5. 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 ;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 ;“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 ;
3.6.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个标段。
3.7. 其他资格要求:投标时,投标人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被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投标人在整改期间不得以责令限期改正有关的资质参与投标;投标时,投标人和拟派工程项目管理班子成员没有因违法违规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或限制本招标项目的投标。
3.8. 投标人应根据榕建筑〔2017〕47号和榕建筑〔2017〕60号文件要求须书面提交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有效信用报告,信用报告作为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之一,未按规定提交有效信用报告或伪造信用报告的,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否决其投标。
3.9. 本招标项目采用 资格后审 方式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3.10. 本招标项目不要求投标人在招投标期间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本招标项目 不采用 电子招投标。
4.2. 采用非电子招投标的,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12月6日至 2017年12月12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 9 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30 分至 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
开标时间: 标讯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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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永泰县供电有限公司35KV刘岐变电站配套设施搬迁工程-修试、生产管理用房项目已由永泰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以樟发改审批〔2017〕96号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为永泰县城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源上级拨款,招标人为永泰县城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2.1. 工程建设地点:城峰镇刘岐村规划红线范围内;
2.2. 工程建设规模:总投资1053.23万元,总用地面积11564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3258平方米;
2.3. 招标范围和内容:总用地面积11564平方米,建设修试、生产管理用房一座,设检修及试验车间、管理用房、配电房、门卫房及地下停车场,建筑面积3258平方米。配套建设绿化、道路、堆场、挡墙等附属配套工程施工,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招标图纸为依据;
2.4. 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下同):7669520元;
2.5. 工期要求:总工期为180个日历天;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为(如果有)无;
2.6. 标段划分(如果有): 无 ;
2.7. 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相关规程规范合格标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
3.1. 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 三 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2. 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 二 级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备注:(依据闽建筑函〔2014〕6号文规定:(1)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已按规定在2014年2月28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或者已办理完延续注册的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2)已提出申请但还未办理完成延续注册的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附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出具的延续注册受理单,否则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
3.3. 本招标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4. 本招标项目 应用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项目,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为 房屋建筑 类。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不得低于60分;以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按具有规定资质的联合体各方中的最低企业季度信用得分确定。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可通过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查询。
3.5. 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 ;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 ;“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 ;
3.6.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个标段。
3.7. 其他资格要求:投标时,投标人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被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投标人在整改期间不得以责令限期改正有关的资质参与投标;投标时,投标人和拟派工程项目管理班子成员没有因违法违规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或限制本招标项目的投标。
3.8. 投标人应根据榕建筑〔2017〕47号和榕建筑〔2017〕60号文件要求须书面提交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有效信用报告,信用报告作为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之一,未按规定提交有效信用报告或伪造信用报告的,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否决其投标。
3.9. 本招标项目采用 资格后审 方式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3.10. 本招标项目不要求投标人在招投标期间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本招标项目 不采用 电子招投标。
4.2. 采用非电子招投标的,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12月6日至 2017年12月12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 9 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30 分至 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