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神华宁煤集团煤制油分公司气化厂黑水处理装置(三、四区)技术服务(招标编号:CSIEZB170409294)已经批准实施,项目业主(招标人)为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金来源: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服务单位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1)神华宁煤集团煤制油分公司气化厂三、四区共8台气化炉、4套黑水处理装置,均采用三级闪蒸+黑水沉降处理+灰水处理工艺,处理后的灰水作为气化炉激冷水。关键设备为黑水沉降槽和灰水循环水罐。
2)气化装置采用干煤粉激冷流程工艺,其激冷水系统设计与国内其它煤气化装置相比有较大差异,水系统流程长、洗涤塔无开路排放,且为满足设计要求提高工艺处理水回用率,气化合成气洗涤塔回用酸水汽提装置汽提凝液,因汽提凝液氨氮、COD超标,导致系统结垢频繁,气化炉运行周期短、检维修频繁。
3)黑水处理工艺流程:经工艺气洗涤完的黑水进入黑水处理装置,经过三级闪蒸处理,浓缩后的黑水进入混合器与絮凝剂混合进入沉降槽经转耙搅拌沉降,处理后指标合格的灰水溢流至循环水罐,加入分散剂与灰水混合,防止水中Ca2+、Mg2+在系统循环中产生结垢,合格的灰水经过低压循环水泵加压送至增湿塔循环使用。
4)以上特殊的工艺流程对系统水质指标和药剂性能要求较高,目前采用国产药剂,气化水系统已存在结垢现象,严重制约气化装置长周期稳定运行,同时随着节水工作的逐步开展,系统置换水量将减少,水质还会继续变差,为解决当前问题,需委托专业化单位进行技术服务,确保水质达标。
5)系统水质现状:
介质 |
项目 |
指标 |
灰水 |
悬浮物mg/L |
<100 |
氯离子mg/L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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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 |
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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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溶固mg/L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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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硬度(以CaCO3计)mg/L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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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氮mg/L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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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 mg/L |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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碱度mmol/L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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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炉激冷水量t/h |
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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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炉废水排放量t/h |
≤70 |
2.2招标范围:
提供气化厂三、四区黑水处理装置技术服务,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1)配置现场技术服务人员不少于2名,负责:
a.根据运行现状,制定水系统运行方案及工艺调整方案。
b.黑水沉降、灰水处理单元加药点、加药量控制及药剂选型等工作。
c.提供水质在线检测及手动分析检测服务(检测所需仪器由投标方提供),实时跟踪装置水质情况,及时分析并调整药剂用量及配方。
d.负责指导药剂添加(药剂投加所需设备及其维护工作由投标方负责)。
2)提供装置所需药剂:药剂应为进口品牌厂家生产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阻垢剂、分散剂和絮凝剂
3)药剂运输、装卸及空桶回收服务及存储点文明卫生维护由投标方负责。
2.3服务期:一年。
2.4质量要求
1).所提供的技术服务工作必须满足以下质量要求:
(1)水质指标达到:悬浮物<50mg/L;氯离子<500mg/L;pH:7~9;总溶固<2200mg/L;碱度<10mmol/L;
(2)装置运行满足:装置管道、设备累计运行四个月不因结垢导致非计划停车及系统波动;废水冷却器、低闪冷凝器管束累计运行90天满足控制指标要求(期间不进行高压清洗);澄清槽内部不结垢。
2).在购买标书后,投标单位在买方现场取黑水样进行试验,细灰沉降时间在10分钟内悬浮物小于50mg/L视为合格,由买方全程进行监督并在厂家出具的试验报告上签字,试验不合格取消投标资格。
3).投标人需提供分散剂投加浓度不低于40PPm,絮凝剂投加浓度不低于2PPm的书面承诺。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
B.生产厂家或代理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至少包括水处理药剂生产、销售、服务或水处理技术服务其中之一(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C.业绩要求(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投标人必须具有(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单台气化炉日投煤量在1500t及以上水煤浆或粉煤气化装置灰水系统技术服务一年以上的业绩(投标人须提供服务合同或包括服务条款的技术服务、分散剂销售服务、售后服务等其中之一,并提供业绩单位服务证明、证明人及联系方式。证明需加盖使用单位公司公章)。
2).投标人必须具有(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单台气化炉日投煤量在1500t及以上水煤浆或粉煤气化装置分散剂连续使用周期一年以上的销售业绩,药剂厂家提供至少1份该品牌药剂业绩证明(投标人须提供业绩合同及使用单位分散剂投加浓度及处理后水质指标证明、证明人及联系方式。证明需加盖使用单位公司公章)。
3).投标人拟派的两名技术服务人员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水处理服务经验一年以上,必须为投标人公司现任正式员工(提供本科及以上毕业证复印件;业绩单位服务证明、证明人及联系方式,证明需加盖使用单位公司公章;服务人员近期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注:如代理商投标:技术服务业绩、销售业绩应为代理商自身取得的业绩或其代理品牌厂家所取得的业绩;技术服务人员应为代理商或其代理品牌厂家现任正式员工。
D.投标单位须提供进口品牌药剂生产厂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且营业执照经济类型为外国法人独资(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仅限于网上购买(本项目不支持现场购买招标文件):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12月8日至2017年12月13日17:30时(北京时间)期间通过(http://.cn)的供应商操作平台进行网上购买招标文件(购标申请时需上传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彩色扫描件,申请通过并付款成功后自行下载电子版招标文件及其附件,购买招标文件联系人:胥海娟,电话0951-6971438、6971879)。
4.2招标文件售价1000元/套,售后不退,标书款交纳必须在供应商操作平台上采用企业网银支付。
4.3注:网上购买招标文件的付款方式为“网银支付”,关于“网银支付方式”相关事宜见本公告附件。
4.4注:凡申请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为保证标书款发票以及后续的中标服务费发票的顺利邮寄,在购标过程中请准确、详细的填写发票邮寄信息。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及开标时间:2017年12月28日上午9:30分,开标及投标文件(族自治区贺兰山中路266号,0951-5188059)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