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ZCCG-2017-021
开标时间:2018-01-03 标讯类别: 国内招标
招标人: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邹县发电厂
资金来源: 其它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邹县发电厂2018年度粉煤灰(细灰、原灰、粗灰、炉渣)、脱硫石膏销售采购商入库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招 标 人: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邹县发电厂
二、项目名称: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邹县发电厂2018年度粉煤灰(细灰、原灰、粗灰、炉渣)、脱硫石膏销售采购商入库项目
三、项目编号:ZCCG-2017-021
四、招标内容:
A包: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邹县发电厂2×635MW和4×335MW燃煤发电机组所产脱硫石膏销售采购商入库项目招标,入库单位将负责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邹县发电厂2×635MW和4×335MW燃煤发电机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所产脱硫石膏的采购服务。
B包: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邹县发电厂2×635MW和4×335MW燃煤发电机组所产粉煤灰(细灰、原灰、粗灰、炉渣)销售采购商入库项目招标,入库单位将负责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邹县发电厂2×635MW和4×335MW燃煤发电机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所产粉煤灰(细灰、原灰、粗灰、炉渣)的采购服务。
入库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具体时间以合同为准)。
入库单位数量:A包:入库单位10—30家;B包:入库单位不低于5家。
五、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且注册资金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能力。
2、法定营业范围须至少包括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的处理或综合开发利用、或销售,或建筑(环保)材料销售,或水泥生产,或混凝土生产等其中一项,保证完全利用或销售电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
3、投标人应具备完成所投标段产品储存、销售及清运工作的能力(提供证明文件)。
投标人为直接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单位(终端直接用户)则应提供符合环保要求的可利用的产品、数量以及利用能力和仓储能力设施的证明;提供与所投标段产品相符的运输资质证明(营运证明)。
投标人若非直接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单位,应提供与直接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单位合作协议,提供与其合作单位的符合环保要求的仓储能力、产品、数量和设施的证明以及与所投标段产品相符的运输资质证明(营运证明)。
4、投标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5、2015年1月1日至今有粉煤灰或脱硫石膏产品采购或利用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验证以合同原件和发票原件为准,二者缺一不可)。
6、年处理能力证明。
6.1 A包投标人需具备年处理能力3万吨以上。投标人需将招标人当日所生产的石膏全部购买并清运,不得剩余。(提供证明文件)。
6.2 B包投标人具备的年处理能力应不低于12万吨。其中淡季(公历1月、2月、7月、8月)月购买量分别不得低于1万吨(提供证明文件)。
7、投标人为政府招商引资实体企业且2018年可投入生产的,只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包括:与政府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原件、项目土地使用合同书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原件、项目生产线设备安装建设合同原件等)。
8、近三年被列入招标人非诚信企业名单的,不得参与本招标项目的投标。
9、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0、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六、投标报名和招标文件的获取:
6.1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邹县发电厂于 2017年 12 月9日至2017年 12 月15日,每日8 时0分至 12 时 0 分 , 14 时 0 分至 17时0 分(北京时间,下同)
开标时间:2018-01-03 标讯类别: 国内招标
招标人: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邹县发电厂
资金来源: 其它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邹县发电厂2018年度粉煤灰(细灰、原灰、粗灰、炉渣)、脱硫石膏销售采购商入库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招 标 人: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邹县发电厂
二、项目名称: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邹县发电厂2018年度粉煤灰(细灰、原灰、粗灰、炉渣)、脱硫石膏销售采购商入库项目
三、项目编号:ZCCG-2017-021
四、招标内容:
A包: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邹县发电厂2×635MW和4×335MW燃煤发电机组所产脱硫石膏销售采购商入库项目招标,入库单位将负责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邹县发电厂2×635MW和4×335MW燃煤发电机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所产脱硫石膏的采购服务。
B包: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邹县发电厂2×635MW和4×335MW燃煤发电机组所产粉煤灰(细灰、原灰、粗灰、炉渣)销售采购商入库项目招标,入库单位将负责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邹县发电厂2×635MW和4×335MW燃煤发电机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所产粉煤灰(细灰、原灰、粗灰、炉渣)的采购服务。
入库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具体时间以合同为准)。
入库单位数量:A包:入库单位10—30家;B包:入库单位不低于5家。
五、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且注册资金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能力。
2、法定营业范围须至少包括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的处理或综合开发利用、或销售,或建筑(环保)材料销售,或水泥生产,或混凝土生产等其中一项,保证完全利用或销售电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
3、投标人应具备完成所投标段产品储存、销售及清运工作的能力(提供证明文件)。
投标人为直接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单位(终端直接用户)则应提供符合环保要求的可利用的产品、数量以及利用能力和仓储能力设施的证明;提供与所投标段产品相符的运输资质证明(营运证明)。
投标人若非直接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单位,应提供与直接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单位合作协议,提供与其合作单位的符合环保要求的仓储能力、产品、数量和设施的证明以及与所投标段产品相符的运输资质证明(营运证明)。
4、投标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5、2015年1月1日至今有粉煤灰或脱硫石膏产品采购或利用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验证以合同原件和发票原件为准,二者缺一不可)。
6、年处理能力证明。
6.1 A包投标人需具备年处理能力3万吨以上。投标人需将招标人当日所生产的石膏全部购买并清运,不得剩余。(提供证明文件)。
6.2 B包投标人具备的年处理能力应不低于12万吨。其中淡季(公历1月、2月、7月、8月)月购买量分别不得低于1万吨(提供证明文件)。
7、投标人为政府招商引资实体企业且2018年可投入生产的,只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包括:与政府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原件、项目土地使用合同书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原件、项目生产线设备安装建设合同原件等)。
8、近三年被列入招标人非诚信企业名单的,不得参与本招标项目的投标。
9、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0、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六、投标报名和招标文件的获取:
6.1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邹县发电厂于 2017年 12 月9日至2017年 12 月15日,每日8 时0分至 12 时 0 分 , 14 时 0 分至 17时0 分(北京时间,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