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瓷城大道亮化提质改造工程已经由醴发改【2017】413号文件批准建设,建设资金为业主自筹。招标人为醴陵市灯饰管理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本项目已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现对该项目以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瓷城大道亮化提质改造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2.2建设地点:湖南省醴陵市瓷城大道
2.3建设规模:对瓷城大道沿街重要建筑和节点进行亮化提质,包括醴泉路、李畋中路(含路灯灯源更换)和东路亮化连接的高层建筑、世界和瓶、泉湖路沿街建筑、老城片区适当增量的高层建筑,项目总投资3300万元。
2.4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2.5质量要求:设计符合相关规范和本项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施工满足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达到国家现行质量验收评定的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2.6计划工期:100天,其中设计工期为20日历天,施工工期为 80 日历天。
2.7招标范围:①本次招标的设计部分为方案优化设计,招标范围包括施工图设计及现场服务;②施工招标的范围为完成设计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2.8保修要求:按照国务院2000年第279号院令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工程保修。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施工企业须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处于有效期;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设计施工能力。湖南省外企业须按照湘建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为准)或具有相关入湘企业登记证(处于有效期内)。
3.2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投标人须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
1)设计资质:照明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须含照明工程设计)及以上资质;
2)施工资质: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3.3投标人的项目组成人员均要求如下:
1)拟任总承包项目经理1名,应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无在建工程;2)拟任施工项目负责人1名(可由总承包项目经理兼任),应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无在建工程; 3)拟任项目技术负责人1名,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和大专及以上学历;4)施工项目部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按湘建建〔2015〕57号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配备为:施工员1名、质量员1名、专职安全员1名。5)拟任设计项目负责人1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施工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均无在建项目且年龄不得超过60岁。
3.4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和设计项目负责人近3年内应无行贿犯罪记录;
3.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其投标无效。
3.6本招标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组成联合体的单位个数不超过2家,并由具备施工资质的投标人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组成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3.7 其他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6.1投标人(若组成联合体的,为联合体牵头人)必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拟任总承包项目经理携带以下资料于2017年12月8日至2017年12月14日(每日上午9:00-11:00,下午14:30-16:30,北京时间,节假日休息,下同)办理购买招标文件及技术资料的相关备案事宜,逾期将不予受理。所需提供资料如下:
1)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此项为总承包项目经理出席时提供。若单位法定代表人(联合体为牵头人法定代表人)出席时,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2)营业执照副本(联合体双方均须提供);
3)资质证书副本(联合体双方均须提供);
4)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5)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6)拟任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注册证及其项目负责人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7)拟任设计项目负责人职称证;
8)拟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注册证及其项目负责人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9)拟任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学历证;
10)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员岗位证书;
11)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质量员岗位证书;
12)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专职安全员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13)社保部门出具的报名截止时间前近半年连续3个月投标人为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及设计负责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原件;
14)以联合体名义投标的,应提供联合投标协议书;
15)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和设计项目负责人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无商业贿赂记录证明原件(由投标人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开具且开具日期必须是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的时间段内,下载打印件及扫描件无效);
16)湖南省外企业《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湘施工登记证》及《省外工程建设中介服务企业入湘登记证》或省外企业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为准)(处于有效期内,仅省外企业提供)。
说明:1.根据建办市函〔2016〕462号文件相关规定,已更换为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可不提供资质证书原件以外,以上1-14项的其他原件必须当场提供,15-16项原件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2.以上资料除介绍信(法人授权委托书)留原件以外,其他均需留盖投标单位红色原始公章的复印件两套,介绍信(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开具日期不得早于本公告发布日期。3.投标人在按照招标公告的相关要求提供了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资料后,不得随意变更人员,若确需变更人员时,必须在投标时间截止前一个工作日向招标人及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在取得招标人及监管部门的同意并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后才生效。
6.2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费每套售价人民币800元,购买招标文件时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