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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建 婺 招字[2017]第 90 号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上饶市婺源县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设计施工总承包建设项目已由赣环土函[2017] 5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财政拨款,招标人为婺源县太白镇人民政府。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工程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名称:上饶市婺源县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设计施工总承包
2.2项目地点:婺源县太白镇杨村
2.3项目总投资: 约1800万元
2.4建设规模:①本项目修复面积共833亩,其中轻度污染区590亩和中度污染区243亩,修复深度0-17CM。
②建立20亩的镉超富集植物临时育苗区。
③建立1500平方米的超富集植物和高风险植物临时晾晒区和安全焚烧装置等。
2.5招标范围:实施方案中所有设计施工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设计范围:本工程所涵盖的勘察、初步设计(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及工程建设过程中配合招标人解决现场设计遗留问题等内容,并按国家设计规范出具相关图纸。2施工内容:施工图范围内的相关工程施工及保修等。
2.6标段划分:划分为1个标段。
2.7工期要求:本项目总工期(指自签订总承包合同之日起至工程交付业主使用之日期间的工期,包括设计工期、施工工期)为820日历天。
2.8质量要求:合格。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申请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2投标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下列设计与施工资质:
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资质为环境工程专项设计(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污染修复工程)乙级及以上,施工资质为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3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3.4 投标申请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要求:
3.4.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资格: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专业: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年检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3.4.2设计负责人: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环保工程师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3.4.3施工项目经理: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专业: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年检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3.4.4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人员:设计管理机构人员应满足以下条款:专业配套完整,应提供建筑、结构、给排水、各专业设计人员名单,中级职称和注册资格人员占40%以上;施工管理机构人员应满足以下条款:八大员需具有上岗证,专职安全员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
备注: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和施工项目经理可由同一人担任。
3.4.5投标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或授权委托人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参加本工程资格后审会及开标会;授权委托人应由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担任,并提交身份证、本工程开标当月前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有效劳动合同和开标当月前连续六个月以上本企业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因工作单位变更不足六个月的,以证书中的变更时间为准)。否则,将视为投标单位自动弃权,不得参加开标会。拟承担投标本工程的注册建造师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注册建造师执业和承接业务限量等有关规定,否则招标人可以取消该中标人的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5业绩要求:⑴近五年(截止至开标当月前)投标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承担过总投资不少于1100万元的重金属综合治理工程项目或农田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工程项目施工业绩,(需提供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同时提供县级及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意见证明(原件)。
⑵近五年(截止至开标当月前)投标申请人(或联合体成员)承担过总投资不少于1100万元(业绩指标均已按80%折算)的重金属综合治理工程项目或农田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工程设计业绩,要求提供不少于下面二项能证明业绩的材料:设计合同原件、主要施工图原件、设计审查备案表复印件或者中标通知书原件。
(3) 投标人所提供设计、施工总承包(EPC)类似项目业绩施工方设计方同属投标人可同时分别用于设计业绩、施工业绩。
3.6企业信誉要求:定标前,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应在中标资格审查截止日前,向招标人提交该单位、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的《检察机关行贿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对经查询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或者对在评标结果公示之日前不出具《检察机关行贿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招标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取消其中标资格。
4.其他要求
4.1投标申请人(联合体投标的,为联合体全体成员)为外埠来赣单位应持有已办理江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赣备案手续的证明材料;
4.2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是负责施工的单位;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的成员最多2家;联合体双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次投标。
4.3投标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36个月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发生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骗取中标、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问题。
4.4投标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无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限制在本地区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行政处罚。
4.5项目中标人的施工方在中标后需在婺源县注册成立独立法人的子公司,总承包合同的施工方应由中标人的施工方及其子公司共同签署。
4.6根据七部委第30号令,参于本项目前期工程咨询及方案设计的单位不具备投标人资格。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
5.2因系统原因,本项目采用纸质评标;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下载时间:2017年12月11日至2018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