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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新区管理委员会选择造价咨询中介机构项目招标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2-14  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作者:dlztb  浏览次数:0

 受新郑新区管理委员会委托,就新郑新区管理委员会选择造价咨询中介机构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投标人前来报名。

一、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新郑新区管理委员会选择造价咨询中介机构项目
1.2招标编号:新财购-2017-304
1.8质量要求:符合质量标准并经得起相关部门审核
1.9招标范围:采购5家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服务新区的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等其他相关的编制工作
2.0定标方式:综合评分法确定中标人
二、报名条件:
2.1报名企业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2.2投标单位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项目负责人须为投标单位的正式职工,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且具有工程或经济类高级技术职称高级职称,应提供项目负责人近三个月所在单位缴纳社保证明;
2.3投标单位具有项目所在地或企业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查询日期须(投标截止日前)有效期内,查询内容应包含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原件须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中。
2.4根据财库[2016]125号文的规定,凡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禁止投标(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政府采购网”,查询截图附在投标文件里。查询时间段为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

联系人:李 杨(经理)
电 话:010-51957458
手 机:13683233285
传 真:010-51957412
邮 箱:1211306049@qq.com
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内容,非正式会员请联系办理会员入网注册事宜。成为正式会员后方可下载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等!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具体要求及购买标书操作流程按公告详细内容为准,以招标业主的解答为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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