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14
受招标人委托,现对陕西华电杨凌热电有限公司脱硫石膏、炉渣、二级粉煤灰、粗灰销售及清运项目公开招标,现公告如下:
一、招标人(项目法人):陕西华电杨凌热电有限公司
二、招标代理机构:
三、招标内容:陕西华电杨凌热电有限公司脱硫石膏、炉渣、二级粉煤灰、粗灰销售及清运招标。(详见技术规范书)。
序号 |
标段名称 |
数量(吨) |
标书价格(元) |
|
1 |
CHDTDZ131/17-QT-0101 |
炉渣销售及清运(A标段) |
约8万吨 |
800.00 |
2 |
CHDTDZ131/17-QT-0102 |
脱硫石膏销售及清运(B标段) |
约6万吨 |
800.00 |
3 |
CHDTDZ131/17-QT-0103 |
粗灰销售及清运(C标段) |
约27万吨 |
1000.00 |
4 |
CHDTDZ131/17-QT-0104 |
二级粉煤灰销售及清运(D标段) |
约6万吨 |
1000.00 |
四、项目概况
按照生产运行情况,每年将排放近30多万吨粉煤灰、8万吨炉渣和6万吨脱硫石膏(10~15%水份)等固体废弃物。公司建有三座储灰库,五台散装机,四台搅拌机,以及两座炉渣仓和石膏库;另建有一套60吨/h处理能力的干灰分选系统,年产二级粉煤灰约6万吨左右。
陕西华电杨凌热电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实现双投。
五、投标人资格审查方法:资格后审
六、合格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
如果投标人的提供的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招标公告的要求,其投标文件将做为废标处理。投标人应具有相应资质和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具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1、投标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2、投标人应具备完成所投标段产品销售及清运工作的能力,具有石膏或水泥制品以及相关业务的生产经营资质,同时具有道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内)。
3、投标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所投标段产品销售、处理、使用的业绩。投标人如为代理商应具有近3年至少3家所投标段产品销售、处理业绩。 提供合同复印件证明。(内容必须包括合同号、用户名称,联系电话)
4、具有企业资信等级或有银行资信证明。
5、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无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所承包项目未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无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案件。
6、未发生借取他人或向他人出借资质或业绩的情况。
7、投标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案件。
8、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本项目同时投标。同一个供应商不得同时委托两家(含)以上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投标。
9、投标人为直接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单位(终端直接用户)则应提供可利用的产品、数量以及利用能力和仓储能力设施的证明;提供综合利用资质和环评审核资质。
投标人若非直接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单位,应提供与直接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单位合作协议,并提供以上终端直接用户要求提供的全部材料。
10、本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与时间
公告时间:2017年12月14日至12月20日
购买标书时间:2017年12月14日至12月20日下午17时整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