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能集团清洁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催化氧化水处理设备招标【重新招标】招标公告
2017-12-18
1.项目名称:
催化氧化水处理设备。
2.招标范围:
本标的范围为催化氧化水处理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技术规范。
3.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4.投标人资质要求:
4.1投标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投标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4.2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足够的营运资金承担本项目服务,并提供近三年的企业财务报表。
4.3投标人承担该项目应具有的资格证书:质量管理体认证证书,并且在投标期内有效。
4.4投标人应提供近2年在水处理设备或类似设备方面的主要销售业绩清单及合同复印件。
4.5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状况,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6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信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履行合同的记录。无合同纠纷、诉讼记录,在其它类似服务项目未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4.7未有国家工商总局《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的违法、违纪、违约的不良记录和失信记录,且未有华能集团公司和华能国际的不良记录。
4.8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方式。
4.9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均不得同时投标。
4.10投标人应满足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要求,并且不属于中国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所界定的具有腐败、欺诈行为的不合格的投标人。
4.11不得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资质证书等以他人名义投标。不接受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等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4.12根据高检会【2015】3号文“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请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0日内提供本单位住所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本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若未提交查询结果或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其中标资格将被取消。
4.13投标人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中所载明的经营项目)不得与招标人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相同或近似;或在同一产品或服务市场与前述主体具有竞争关系。
5.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2017年12月18日09:00起至2017年12月25日17:00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