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
开标时间:
标讯类别: 国内招标
招标人: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
资金来源: 其它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项目名称: 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脱硫石膏销售及处理招标(以下简称“项目”)
招标编号: GDCX04-JGZB17-1894( 01- 01)
日 期: 2017年12月20日
1.1采用国内 公开招标方式( 一步制、 网上开标)邀请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企业(以下简称“投标人”),就本次招标项目的供货和服务提交密封的有竞争性的投标文件。
1.2 合格投标人的基本要求如下:
1.2.1 投标人在电子购标前应进行企业CA(certificate authority)注册,注册时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彩色扫描件。
1.2.2 投标人须是依法注册的独立的本次招标标的企业法人,具备在其合法的营业范围内履行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
1.2.3 投标人不得直接地或间接地与招标人或其雇佣或曾经雇佣过的,为本次招标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或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包括其附属机构或电子招投标系统平台有任何关联。
1.2.4 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的物的投标。
1.2.5投标人在专业技术、加工设备、人员组织、业绩经验、财力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资格和能力。
1.2.6 投标人须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相应的有效的认证证书。
1.2.7 投标人必须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性能和质量的要求,达到技术先进、成熟、安全可靠、环保和成套供货的要求。
1.2.8 投标人须实质性地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条款和交货期。
1.2.9 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和重组状态。
1.2.10 投标人及其分包商在近5年内必须不曾在任何合同中有违约或属投标人及其分包商的原因而被终止合同、必须不在处罚期内、必须没有与拟投标标的物类似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投标人没有被中国国家有关部门所界定的腐败或欺诈行为或近三年中没有在投标中违背1.2.10条的规定和履约中的不良商业信誉行为。
1.2.11资质及业绩必须满足下表的要求(若与招标文件其他部分业绩要求不一致,以本条为准)。
序号 |
分包名称 |
投标人财务、资质及业绩要求 |
1 |
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脱硫石膏销售及处理 |
1、投标人须是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2、投标人以存储、销售为主进行处理,须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存储场地且存储能力不低于3万吨,并提供经当地环保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影像等相关证明;以自用为主的投标人(如水泥厂等)需提供环保部门批准的自有设备处理能力相关证明材料。 3、投标人须具有(或租赁)保证脱硫石膏外运处理的运输车辆。自有车辆提供本公司名下车辆行驶证和登记证,租用车辆提供租用合同扫描件。 4、投标人近三年(2015年1月至开标截止日)内须具有相同或类似项目业绩。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须为与本次招标标的相关的以往业绩合同扫描件,必须包含合同封面、供货/施工/改造范围及技术规格/主要工程量/技术要求、合同时间、合同签字页、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合同信息,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为无效证明文件。 |
1.2.13 投标人在项目评标期间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具体认定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shixin.court.gov.cn)或国家发展改革委信用中国()网站检索结果为准。
1.3 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及联合体投标。
1.4 招标范围为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2×330MW机组脱硫石膏销售及处理项目的管理要求。
1.5 潜在投标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有偿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得招标文件后,才有权参加竞争性投标。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接受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投标人获得的招标文件的版权属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仅供本次投标之用。
1.6 出售招标文件时间:2017年12月20日 09:00整到2017年12月28日 16:00整(北京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