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20
招标编号:20171214Z1407
开标时间:2018-01-12 标讯类别: 国内招标
资金来源: 其它 投资金额:269万元
一、招标条件
现决定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选定合格的供应商。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项目名称:吉林(中国-新加坡)食品区市政公用管理局220型挖掘机、60型挖掘机、翻斗自卸车采购项目;
2.2招标内容:220型挖掘机1台、60型挖掘机1台、翻斗自卸车2台,具体采购内容及技术参数详见招标文件技术条款;
2.3供货期: 合同签订后7日内供货并完成安装及调试;
2.4投资金额:269万;
2.5供货地点: 用户指定地点;
2.6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合格标准。
三、合格的投标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3.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能够完成本项目的生产制造商或其代理经销商。
3.2投标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3供应商如为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企业,须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本采购项目)、税务登记证(五证合一除外)、组织机构代码证(五证合一除外)。
3.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3.5企业名称不同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相关投标人的投标均将被拒绝。
3.6同一生产厂家授权的不同经销商不得参加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生产厂家与其授权经销商不得参加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只允许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总部参加投标,或者由生产制造商总部全权委托一家代理商参加),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3.7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视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3.8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9具有关于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参加投标活动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2017年12月20日至2017年12月26日
招标编号:20171214Z1407
开标时间:2018-01-12 标讯类别: 国内招标
资金来源: 其它 投资金额:269万元
一、招标条件
现决定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选定合格的供应商。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项目名称:吉林(中国-新加坡)食品区市政公用管理局220型挖掘机、60型挖掘机、翻斗自卸车采购项目;
2.2招标内容:220型挖掘机1台、60型挖掘机1台、翻斗自卸车2台,具体采购内容及技术参数详见招标文件技术条款;
2.3供货期: 合同签订后7日内供货并完成安装及调试;
2.4投资金额:269万;
2.5供货地点: 用户指定地点;
2.6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合格标准。
三、合格的投标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3.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能够完成本项目的生产制造商或其代理经销商。
3.2投标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3供应商如为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企业,须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本采购项目)、税务登记证(五证合一除外)、组织机构代码证(五证合一除外)。
3.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3.5企业名称不同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相关投标人的投标均将被拒绝。
3.6同一生产厂家授权的不同经销商不得参加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生产厂家与其授权经销商不得参加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只允许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总部参加投标,或者由生产制造商总部全权委托一家代理商参加),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3.7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视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3.8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9具有关于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参加投标活动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2017年12月20日至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