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金山热电有限公司2018年度液氨采购竞争性谈判公告
2017-12-21
编号:JSWZ-DD-2017-62
丹东金山热电有限公司2018年度石灰石粉采购竞争性谈判公告。
一、项目单位:丹东金山热电有限公司
二、谈判组织单位:
三、谈判内容:丹东金山热电有限公司装机容量为2×300MW供热机组,脱硝用液氨单机运行1.5吨/天、双机运行3吨/天的供货、运输、技术服务等,详见技术规范书。年用量750吨。
四、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五、项目概况:
5.1项目说明:丹东金山热电有限公司采购2018全年脱硝用液氨750吨,现已具备采购条件。
5.2工程项目地址:丹东金山热电有限公司。
六、资格审查方式及合格供应商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资质审查方式为资质后审,供应商应具有相应资质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具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6.1 供应商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注册资金50万元及以上。
6.2 供应商若为生产厂家,则必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办理三证合一的企业需提供新版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类);委托运输的需提供与承运单位签订的委托运输意向书或合同和承运单位《危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类)。
供应商若为经销商,除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已办理三证合一的企业需提供新版营业执照)外还必须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2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类)及液氨产品制造商相关的生产、运输许可证书,并提供与生产厂家签订的时间的供货意向书或合同。委托运输的需提供与承运单位签订的时间的委托运输意向书或合同和承运单位《危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类)。
4.3供应商需提供生产厂家液氨的化验报告(按GB8570.1~8570.7标准),要求满足招标方技术要求。
4.4供应商业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供应商提供不少于2个相关业绩合同证明材料(合同的首页、供货范围、签字页原件的扫描件),要提供使用方联系人和办公电话。提供无关业绩或未提供相关合同复印件的视为无效业绩) 。
4.5 供应商提供2014-2016年经会计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结论良好,无偷税漏税记录;同时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等级证明或资信良好证明书。
4.6 供应商在2015年1月1日-2017年11月30日没有骗取谈判成交、违约,所供货设备未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供应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案件。(提供律师事务所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的书面证明)
4.7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谈判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竞谈。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竞争性谈判。
4.8本次竞争性谈判不接受联合体参与谈判。
七、竞争性谈判公告发布媒体与时间
7.1发售起止时间:2017年12月21日至2017年12月25日9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