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
开标时间:
标讯类别: 国内招标
招标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资金来源: 其它
华能(苏州工业园区)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烟气脱硫用石灰石采购
招标公告
1.项目概况:
1.1华能(苏州工业园区)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江苏省太仓市太仓港的长江南岸,水陆通畅,配备专用石灰石接卸码头,码头靠泊船型2000吨级。有2台320MW、2台620MW火力发电机组,因烟气脱硫需要,半年度需采购石灰石5万吨左右。
1.2招标范围:采购时间合同签订后半年。根据电厂所处位置及运输条件,为了保证正常生产需要,本标的为电厂烟气脱硫用石灰石半年度用量石灰石5万吨左右(含港口建设费)。招标数量为预估量,实际数量以招标方采购订单量为准。
2.投标人资格要求
2.1资格审查通用条款
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1.2 投标人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信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履行合同的记录。在其它类似服务项目未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2.1.3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来承担招标项目的实施;
(2)投标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正常经营;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状况;
(4)投标人无违法、违纪、违约的不良记录和失信记录;
(5)在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6)未在华能系统内既往履约中发现不良记录和失信行为且在处罚期内。
投标人须提供以上要求的经审计的近三年的企业财务报表、银行或资信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律师事务所或相应第三方机构提供的诉讼履约情况证明。招标人将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方式进行查询。
2.1.4 同一标的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1.5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国家强制性行业要求、资格条件等)。
2.1.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1.7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2.2资格专项条款
2.2.1投标人是生产单位的必须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运输船舶合作协议等。投标人为经销商的必须提供所合作石灰石矿业公司(制造商)的运输船舶合作协议以及其与合作公司签订的保证至少年供5万吨以上石灰石的协议。
2.2.2投标人须具有年产或年供应5万吨以上石灰石的能力,有3个及以上电厂供石灰石1年或同一电厂供石灰石3年及以上合同业绩,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须提供近三年(2014年1月1日起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相关合同文件的复印件(合同复印件至少需提供首页、签字盖章页及能证明与招标人要求的业绩相符的供货范围等信息的页面)以及合同方提供的合同履约情况的证明文件,并提供有资质的检验单位出据的石灰石质量检验报告。
2.2.3投标人具有完整的售后服务体系(请提供完整售后服务体系组织说明)。
3. 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从2017年12月22日9:00起至2017年12月28日17:00止
开标时间:
标讯类别: 国内招标
招标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资金来源: 其它
华能(苏州工业园区)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烟气脱硫用石灰石采购
招标公告
1.项目概况:
1.1华能(苏州工业园区)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江苏省太仓市太仓港的长江南岸,水陆通畅,配备专用石灰石接卸码头,码头靠泊船型2000吨级。有2台320MW、2台620MW火力发电机组,因烟气脱硫需要,半年度需采购石灰石5万吨左右。
1.2招标范围:采购时间合同签订后半年。根据电厂所处位置及运输条件,为了保证正常生产需要,本标的为电厂烟气脱硫用石灰石半年度用量石灰石5万吨左右(含港口建设费)。招标数量为预估量,实际数量以招标方采购订单量为准。
2.投标人资格要求
2.1资格审查通用条款
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1.2 投标人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信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履行合同的记录。在其它类似服务项目未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2.1.3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来承担招标项目的实施;
(2)投标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正常经营;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状况;
(4)投标人无违法、违纪、违约的不良记录和失信记录;
(5)在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6)未在华能系统内既往履约中发现不良记录和失信行为且在处罚期内。
投标人须提供以上要求的经审计的近三年的企业财务报表、银行或资信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律师事务所或相应第三方机构提供的诉讼履约情况证明。招标人将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方式进行查询。
2.1.4 同一标的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1.5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国家强制性行业要求、资格条件等)。
2.1.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1.7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2.2资格专项条款
2.2.1投标人是生产单位的必须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运输船舶合作协议等。投标人为经销商的必须提供所合作石灰石矿业公司(制造商)的运输船舶合作协议以及其与合作公司签订的保证至少年供5万吨以上石灰石的协议。
2.2.2投标人须具有年产或年供应5万吨以上石灰石的能力,有3个及以上电厂供石灰石1年或同一电厂供石灰石3年及以上合同业绩,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须提供近三年(2014年1月1日起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相关合同文件的复印件(合同复印件至少需提供首页、签字盖章页及能证明与招标人要求的业绩相符的供货范围等信息的页面)以及合同方提供的合同履约情况的证明文件,并提供有资质的检验单位出据的石灰石质量检验报告。
2.2.3投标人具有完整的售后服务体系(请提供完整售后服务体系组织说明)。
3. 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从2017年12月22日9:00起至2017年12月28日17:00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