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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翼电信终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销活动供应商 集中资格预审项目集中资格预审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2-25  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作者:dlztb  浏览次数:0

 天翼电信终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销活动供应商集中资格预审项目已批准,招标人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建设资金来自招标人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集中资格预审,特邀请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集中资格预审申请。

2.2  项目概况:为了做好全渠道厅店的零售支撑工作,促进终端零售规模提升,天翼电信终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天翼”)自2012年起,每年持续举办年度大型订货会、心系天下精准营销活动、零售门店路演炒店活动以及宣传物料促销品的制作等,对于促进终端产业链上下游发展、加强终端生态圈的紧密合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与供应商的合作流程,提升其服务质量,优化可用供应商资源的性价比,北京天翼于2016年4月通过公开集中资格预审的方式,确定了2016年至2017年两年度的合作供应商。适逢合作期即将到期,根据《中国电信北京公司采购管理办法》(中电信京〔2017〕187号)要求,北京天翼计划以集中资格预审的方式,对承接营销活动的供应商进行筛选。
2.3  服务地点:北京。
2.4  项目性质:服务招标,集中资格预审。
2.5  集中资格预审有效期限为:2年(2018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2.6  集中资格预审的适用范围:对承接营销活动的供应商进行筛选。本次集中资格预审共计划入围5家供应商,这5家供应商只作为北京天翼入围供应商,具体项目后续再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采购部相关建议采取比选或询价的方式决定具体承办人。每年涉及供应商费用的计划内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大型会展活动:为了加强北京终端产业链上下游合作,提升手机终端销量,每年举办惠及产业链上下游的大型会展活动,包含但不限于订货会、产业链联盟会议等,参会人数800人/场,执行公司需要制定活动方案、现场布展及执行等内容;
2)营销推广活动:为了促进全渠道终端零售,协助店面消化库存,加强与老用户的互动与维系,在店面举行店面促销类、体验式营销类、新品终端品鉴类、用户维系类等店面营销活动,执行公司需要制定活动方案、现场布展及执行等内容;
3)心系天下精准营销活动:为了扩大“心系天下”品牌影响力,配合集团终端公司做好心系天下上市宣传,每年度将开展心系天下类系列活动。执行公司需要制定活动方案、现场布展及执行等内容;
4)宣传物料及促销品制作:支持店面零售,加强对店面的支撑。执行公司需要负责宣传物料及促销品的设计、制作和送货;
5)其它终端中心牵头的临时项目。
2.7  集中资格预审的预估项目规模:每年度由北京天翼支付给供应商的宣传费用不超过150万元(含增值税),两年不超过300万元(含增值税)。
2.8  技术要求: 详见招标文件附件“技术规范书”。
2.9  标包划分情况:本项目不划分标包。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集中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注册资本应不少于500(含)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按照中国银行在文件递交当日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
3.2  申请人须具备在近两年(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须具有类似项目业绩,且累计总额不低于300万元(含)人民币。
注:类似项目业绩定义:会议会展类、路演店促类、物料制作类活动。提供合同关键页或订单复印件, 关键页包括合同名称、标的、金额,签字盖章页等。如提供框架或集中招标合同,必须提供相应的订单,否则框架或集中招标合同中的金额在评标时不计入业绩总额内。
3.3  本次集中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满足财务要求:
3.3.1 提供有效的2016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报表(必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报表)复印件或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3.3.2申请人须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已换发“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申请人,无需再额外提供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但须提供在网上税务系统查询能显示其为一般纳税人的页面的截屏打印件,或者提供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或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其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等证明材料。
3.4  本次集中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满足信誉要求:申请人近三年(2014年1月1日至今)无不良经营行为,无重大安全事故及质量问题,无因申请人违约或不恰当履约引起的合同争议纠纷及仲裁和诉讼记录,须提供承诺函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自拟。
3.5  本次集中资格预审不接受联合体集中资格预审申请。
3.6  本次集中资格预审不接受代理商集中资格预审申请。
3.7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8  其他要求:
3.8.1申请人应在北京设有常驻机构且具有固定办公地点(提供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一年以上租期的租赁证明),或承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30日内完成北京常驻机构设置及办公场所的确定,需提供承诺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3.8.2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申请人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的;
(2)申请人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申请人财产被重组、接管、查封、扣押或冻结的;
(4)申请人在最近三年内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
(5)申请人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的;
(6)申请人在与中国电信或其他电信运营商合作过程中出现过重大问题且尚未妥善解决的;
(7)投标产品在中国电信或其他电信运营商现网使用过程中出现过重大质量问题且未妥善解决的。
注:申请人须提供不存在以上情形的承诺函原件,格式自拟。
3.8.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符合的要求。
5.1.1 集中资格预审文件获取时间:2017年12月21日至2017年12月29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人:李 杨(经理)
电 话:010-51957458
手 机:13683233285
传 真:010-51957412
邮 箱:121130604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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