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龙瑞科技有限有限公司食堂及接待站对外承包。
2.2 承包地点:甘肃省嘉峪关市、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中核甘肃核技术产业园。
2.3 承包期限:3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2.3 招标范围:(1)产业园食堂运营服务;(2)产业园接待站运营服务;(3)嘉峪关联络处食堂运营服务。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资格和能力完成本次招标的相关服务。投标人应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要的资金、技术、采购、组织及管理能力;投标人与签订合同时的中标人必须为同一主体,名称保证一致,否则视为弃标。
3.2 投标人应具有政府主管颁发的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投标人应具有从事酒店和餐饮行业经营活动所需的相关证照(如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且在有效期内;投标人近5年内有类似酒店或食堂经营服务的业绩。
3.3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并能提供近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专业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投标人能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
3.4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的状态,投标人未处于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被吊销、被责令停业整顿、投标资格被取消或暂停等1种或多种状态;未被政府相关部门列入禁止业务往来的承包商、供应商名单或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投标人财产未处于被接管、被冻结等1种或多种状态,投标人未处于破产状态;投标人未被政府主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3.5投标人近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近3年内未被认定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情形;近2年内未被认定有串通投标的情形;近3年内未被认定有拖欠劳务工资、不正当竞争等不良行为;近3年内无严重违约的情形;近3年内无在招投标、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违法、违约或侵权发生仲裁及诉讼的情形。
3.6按高检会【2015】3号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有关规定进行投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截止查询之日前10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的。
3.7 按法【2016】285号文《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进行查询,经查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
3.8 近1年内未发生过一般安全事故,近5年内未发生过较大及其以上安全事故。近1年内未发生过一般质量事故,近2年内未发生过较大及其以上质量事故。
3.9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标段中同时投标。
3.10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招标文件的获取
所有愿意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均应于从2017年12月22日至2017年12月28日(周六、周日和节假日除外)9:00-11:00或13:30-16:30(北京时间,下同)支付每个招标文件包的不返还费用后获得招标文件。如需邮寄,每个招标文件包需增加 50元人民币邮资,未购买本项目招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感兴趣的投标人可支付不返还的费用500元人民币购买一整套的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