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道218线长流水至中卫(蒙宁界)段公路已由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关于省道S218线长流水至中卫(蒙宁界)段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内发改基础字〔2016﹞1068号文件批准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由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以《关于省道218线长流水至中卫(蒙宁界)段公路两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批复》内交发〔2016﹞706号文件批复。项目业主为长流水至中卫(蒙宁界)一级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建设资金来自国家补助、自治区及地方自筹。招标人为长流水至中卫(蒙宁界)一级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及中交二公局/内蒙古路桥S218长中线一级公路项目总承包管理部,现就本项目SBS改性沥青加工招标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长流水至中卫(蒙宁界)一级公路是连接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至宁夏中卫地区的重要通道,是阿拉善“两横两纵十二出口”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长流水至中卫(蒙宁界)一级公路路线起点位于巴银高速公路长流水互通,起点桩号K0+000,终点止于腾格里工业园区蒙宁两省交界处,终点桩号K118+551.974,主线全长118.111公里(断链441.351米)。沿线除划定的军事区域外,主要控制点包括长流水互通出口、厢根达来苏木、阿拉善左旗风电厂、孪井滩四队、嘉尔嘎勒赛汗镇、葡萄墩产业园区、腾格里工业园区及沿线天然气输气管线、X751旧路、高压电塔。全线设连接线3条,嘉尔格勒赛汗镇连接线起点与主线K56+752.130处相接,起点桩号LAK0+000,终点桩号LAK13+525,路线全长13.525公里;嘉镇至香山机场公路连接线起点与主线K74+174.076处相接,起点桩号LBK0+000,终点桩号LBK0+571.013,路线全长0.571公里;葡萄墩连接线起点与主线K103+234.133处相接,起点桩号LCK0+000,终点桩号LCK2+251,路线全长2.251公里。
本项目主线及葡萄墩连接线采用一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6.0米,桥涵设计荷载为公路-Ⅰ级,沥青混凝土高级路面。嘉尔格勒赛汗镇连接线及嘉镇至香山机场公路连接线采用二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12.0米,桥涵设计荷载为公路-Ⅰ级,沥青混凝土高级路面。
全线设大桥2座、中桥5座、收费站2处、养护工区2处、服务区2处、超限超载检测站1处。
K100+000土建沥青混凝土拌合场
①除针入度(25℃,100g,5s)调整为50-70(0.1mm),软化点(T(R&B))调整为不小于70℃,135℃运动粘度调整为1-3 Pa•s外,延度(5cm/min,5℃)调整为30cm,其他性能指标执行《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中技术要求;
② 为预计数量,最终结算以SBS改性沥青实际用量为准;
③ 交货地点(本项目沿线拌合站)发生变化时,报价不予调整;
④ 稳定剂参量不得大于1.8%;
⑤ SBS改性剂参量不得小于4.0%。
2.3计划供货期:2018年5月至路面工程结束。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
①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② 具备日平均加工SBS改性沥青能力1000吨以上。
③ 加工现场具备沥青储罐1600吨以上,其中储存基质沥青能力1500吨以上,成品SBS改性沥青能力1000吨以上。
④ 具备近3年(2014年12月1日至今)为一级及以上公路累计加工(供应)SBS改性沥青3万吨以上,并具有资金周转和SBS改性沥青加工及相关服务能力。
3.2 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公告附件。
3.3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4 每个投标人最多可对本次招标的2个合同包进行投标,允许中1个合同包。
3.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对同一合同包进行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6根据《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高检会﹝2015﹞3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及《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高检会〔2015〕5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发)文件中的规定,及《关于在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阿纪字〔2013〕17号)文件中的规定,本次招标要求投标单位、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近10年内(对于成立时间不足10年的投标单位,查询开始时间可以是公司成立日期,但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查询期限必须满足10年)不得存在行贿犯罪记录,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正本中需附企业注册地检察机关或阿拉善盟地区检察机关出具的《检查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原件(对于已开通“行贿犯罪档案网上查询平台”的省份,投标人提供经检察院网站下载打印的“查询结果告知函”视为原件,缩小打印版视为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