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北流至宝圩公路改扩建工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通过了财政部门(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的物有所值评价审核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项目实施方案已由北流市人民政府以北流市十六届第9期常务会议纪要批准。项目授权主体是北流市人民政府,项目实施机构是北流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招标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项目的社会资本方资格预审公告已于2017年9月22日发布,投标邀请书已于2017年11月3日发出,在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有3个以上被邀请单位回函表示参加投标,招标人2017年12月14日收到被邀请单位递交的书面放弃投标告知函,导致潜在投标人数量少于3个,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而流标。现根据有关规定,招标人对该项目的社会资本方进行重新招标。
2. 项目条件
2.1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北流至宝圩公路改扩建工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3)项目规模:
本项目为新建+改扩建工程。路线全长71.337公里,项目采用一级公路的标准建设,双向六车道,设计行车速度80km/h,路基宽度33米,桥涵荷载等级I级,其中,新建6.543公里,改建64.794公里。本项目总投资估算为394903.68万元。
(4)投资估算/概算和资金筹措方案:
本项目总投资估算为394903.68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79000万元(其中,政府方出资0 亿元,持项目公司股权比例 0 %;中标社会资本方出资79000万元,持项目公司股权比例 100%),占总投资比例20.00%;其余资金315903.68万元,占总投资比例80.00 %,由项目公司申请银行贷款。
项目资本金来源:中标社会资本方自有资金,出资时间:在项目公司成立后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所需资金分阶段注入,必须确保项目正常实施。
(5)项目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
2.2采购需求
(1)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范围为北流至宝圩公路改扩建工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中标后,社会资本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对项目的设计、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项目移交等全过程负责,政府通过付费的方式,根据项目的投资及运营成本,每年按时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用,合作期满后,项目公司将该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或其指定部门。
(2)PPP项目运作模式
本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合作(PPP)模式(“DBFOT”模式)实施,由北流市人民政府授权北流市交通运输局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
(3)合作期限:
本项目合作期限为15年。其中:
①建设期计划为3年(项目建设计划在2018年2月开始实施,建设期自征地拆迁全部完成后第90日起算,至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②运营期计划为12年(项目运营维护期12年自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至项目正式移交政府之日止)。
如建设期延长,运营期限不缩短,合作期限相应延长。
(4)项目回报机制:
政府付费。项目公司完成工程设计、投(融)资、建设并经交工验收合格后,提供运营维护服务。政府在运营期间按约定分期向项目公司支付服务费用。项目公司通过获得服务费用弥补其建设投资、维护费用并获得合理回报。
2.3其他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项目社会资本方具备符合要求的资质和能力,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法人资格
3.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含联合体各方)首先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1.2根据《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对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当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3.1.3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
3.1.4投标人资格证书要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备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为联合体牵头人);
(2)具备有效的公路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为联合体成员);
(3)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按联合体协议职责分工,承担本项目的工程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须提供)。
3.2财务状况: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为联合体牵头人)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最近连续三年(2014年、2015年、2016年)每年均为盈利,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
3.3投融资能力:
(1)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为联合体牵头人)具有不低于项目总投资估算的投融资能力;其中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注册资本以营业执照信息为准),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
(2)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为联合体牵头人)提供有效的授信证明额度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的证明材料(如银行授信合同、出具的证明等)。
3.4商业信誉:
(1)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含联合体各方)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行为,近三年内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银行和税务信用评价系统或企业信用系统中无不良记录。
(2)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含联合体各方)不存在被交通运输部在全国范围内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公路工程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的行政处罚;不存在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出在全国范围内暂停投标活动或责令整改且处于有效期内的行政处罚;不存在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广西公路工程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的行政处罚;不存在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在广西暂停投标活动或责令整改且处于有效期内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