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内容:实验室水、煤、油分析仪器仪表(见下表)
序号 |
标段编号 |
标段名称 |
标书售价(元) |
备注 |
1 |
CHDTDZ016/17-SB-0801 |
实验室水、油分析仪器仪表 |
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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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CHDTDZ016/17-SB-0802 |
实验室煤分析仪器仪表 |
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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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福建华电邵武三期2×660MW项目。
项目进展情况、招标条件落实情况、准备工作情况概述:
2015年4月21日,项目开工决策通过集团公司备案(中国华电火电函〔2015〕151号)。工程初步设计收口报告通过电规总院审查并取得初设审查意见(电规发电〔2015〕657号)。10月19日,主体工程开工通过集团公司批复《关于福建华电邵武三期2×660MW工程项目主体开工的批复》(中国华电函〔2015〕529号)。现已完成第一批至第九批辅机设备招标,目前主体工程已开工建设,现场设计深度已满足实验室水、煤、油分析仪器仪表招标的要求。
六、投标人资格审查方法:资格后审
七、合格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投标人应具有全面履行合同的能力,具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1.投标人必须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公司)。
2.投标人应具有完善的设备性能保证和质量保证体系,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如果是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且是由外方提供技术支持的,应出具外方的设备性能和/或质量保证的书面文件(影印件)。
3.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案件,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冻结、接管、破产状态、没有发生过向招标人行贿等廉洁问题。投标人在近五年内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逐,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
4.未发生借取他人或向他人出借资质或业绩的情况。
5.投标方应提供高质量的设备,这些设备应是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的产品。
6.投标人业绩应当提供合同复印件、能清晰显示合同承包范围的合同资料、投运时间及投运证明(或用户证明,若设备已投运),否则视为无效业绩。
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8.以上为实验室水、煤、油分析仪器仪表招标设备通用的资质要求,以下为实验室水、煤、油分析仪器仪表招标设备其他特殊要求:
序号 |
标段设备名称 |
投标商资质及相关要求 |
1 |
实验室水、油分析仪器仪表 |
投标方应具有近五年6个以上300MW级别及以上燃煤电厂项目的实验室水、油分析仪器成功运行业绩。 |
2 |
实验室煤分析仪器仪表 |
投标方必须具备电力系统实验室设备供应能力,要求2011年至今电力系统人工制样设备、化验设备供货业绩不少于10家电厂,每家电厂供货的设备不少于8台。 |
八、招标公告发布媒体及购买招标文件时间
1.公告时间: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1月5日16:00止。
3.购买标书时间: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1月5日16:00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