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简介:
太原第二热电厂现役机组为2×300 MW +2×330 MW ,总容量为1260MW,均为燃煤机组。按年度测算,粉煤灰、炉渣约为100万吨左右(其中粉煤灰约90万吨、炉渣约10万吨);生产脱硫石膏约40万吨。由于太原第二热电厂属热电联产企业,机组运行方式在供热季与非供热季有差异。
计划工期:1年,合同期满前两月,双方协商合同续签事宜,如当年承包商全满足业主方工程要求,且双方协商同意,本合同到期后可延续签订下一年合同,本合同原则上可续签至第三年。
二、招标范围:
负责太原第二热电厂现役机组(2×300 MW +2×330 MW)合同期内机组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销售的除外)、炉渣、脱硫石膏的拉运,运至岗北灰场(距厂约11公里),并进行碾压和覆土;负责灰库、脱硫石膏库、渣仓、小灰场(厂内)及周边文明卫生;负责运输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道路的文明卫生。(具体详见招标文件技术部分)。
具体工作内容以招标文件内容为准。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具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3.1投标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含港、澳、台地区),应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并能合法运作,具有法人地位和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力。
3.2 投标人须具备相应的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方面。除特别注明外,这些资格、资质、业绩均系投标人所拥有的权利权益。
3.3 投标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3.4 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在承接过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系统的工程项目建设中,没有出现投标人负主要责任的技术、质量、商务等纠纷。
3.5 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3.6 未被列入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不合格供应商名单。
3.7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不得参加本次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3.8投标人不得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具体认定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jzsc.mohurd.gov.cn)网站检索结果为准。
3.9投标人不得存在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具体认定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www.chinasafety.gov.cn)网站检索结果为准。
3.10投标人不得有行贿记录,具体认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http://www.spp.gov.cn/)网站检索结果为准。
3.11近三年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
3.12投标人在近五年应具有至少两个同类或类似业绩并提供合同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3.13投标人应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具有日拉运5000吨的能力(提供自有车辆及租赁车辆的相关信息)。
3.1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获取方式:凡有意参加本次招标的投标单位,注册并登录凭企业CA证书电子钥匙下载招标文件及后续投标事宜
4.2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1月11日。
标书费:3822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200022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