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本招标项目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H股IPO合规顾问服务项目 经有关部门批准,招标人为 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采购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1.2 本项目招标组织形式为 委托招标 。
2.3.1 就以下情况适时提供意见:
(1)在刊发任何受香港有关监管机构或法规的要求的公告、通函或财务报告之前;
(2)拟进行的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及第14A章下也许会成为须予公布的交易或关连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股份及回购股份;
(3)业务、发展或业绩与上市文件所载任何预测、估计或其他资料不同;
(4)回应联交所根据上市规则第13.10条的规定所作出的查询。
2.3.2 以适当谨慎及技能履行以下职责:
(1)确保招标人就遵从上市规则及所有其他适用法例、规则、守则及指引方面,获得适当指引及意见;
(2)陪同招标人出席与联交所举行的任何会议,但联交所另有要求除外;
(3)商讨以下事项,而次数不少于根据上市规则第3A.23(1)条的规定审阅招标人财务报告的次数:
①营运表现及财务状况,并参照上市文件内所列的业务目标;
②有关遵从上市规则授出的任何豁免的条款及条件的情况;
③就招标人及其董事是否与及如何遵从其各在上市时所出的任何承诺,及如未能履行承诺,与董事会商讨有关事宜,并向董事会建议适当的补救措施;
④招标人是否将会或已实现上市文件内的任何盈利预测或估计,并建议公司及时及以适当的方式通知联交所及知会公众人士。
(4)如联交所要求,就上市规则第3A.23条所列的任何或全部事宜与联交所进行讨论;
(5)就申请豁免上市规则第14A章的任何规定,向招标人提供有关其责任的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委任独立财务顾问的规定;
(6)评估董事会的所有新委任成员对其本身职责及作为上市公司董事的受信责任的了解,及如果合规顾问认为新委任成员对有关事宜的了解不足,则与董事会商讨不足之处,并向董事会建议适当的补救措施(如培训);
(7)除了由招标人按照上市规则第3.05条及第3.06(2)条的规定所委任的两名获授权代表及其各自的替任人外,作为招标人于联交所之间的主要沟通管道。
2.3.3 向联交所承诺:
遵守合规顾问适用之上市规则;在联交所上市科及/或上市委员会所进行的任何调查中给予合作,包括及时及坦白地答复向合规顾问提出的任何问题,及时地提供任何有关文件的正本或副本,并出席合规顾问被要求出席的任何会议或听证会;
2.3.4 承诺按照经不时修订的上市规则对其制定的责任(包括上市规则第3A章所列载的责任)及有关责任的要求而提供该等服务。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8 年 1 月 3 日至 2018 年 1 月 9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