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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赣深铁路(GSSG-2标)项目工程集采物资采购招标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1-03  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作者:dlztb  浏览次数:0

 招标编号:ZTSJ(GSSG-2)-2018-01

1.招标条件
本项目赣深铁路(GSSG-2)标段工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广铁集团公司深圳工程建设指挥部,建设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赣深铁路(GSSG-2)标指挥部,本项目建筑钢筋、型钢、钢绞线、水泥、粉煤灰、减水剂、速凝剂、引气剂、锚杆、锚具、声测管、土工材料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项目概况:新建赣州至深圳铁路赣粤省界至塘厦段(不含先期开工段)站前工程(GSSG-2标段)起讫里程DK133+893~DK172+670.44,正线长度38.777km。主要施工内容为路基、桥涵、隧道、轨道、通信信号及信息、其他运营生产设备及建筑物、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等。其中:本标段设路基5.802正线公里/32段;桥梁7.064公里/30座;涵洞596.99横延米/20座;隧道25.911公里/20座;正线铺设CRTSⅢ型板式无砟道床44.8铺轨公里、铺设CRTSⅠ型双块式无砟道床32.2铺轨公里;站场铺设CRTSⅠ型双块式无砟道床1.55铺轨公里、18号单开长枕埋入式9组;CPIII测设38.78正线公里;综合接地84.74公里;站台墙900米,站场地道2084.5顶平米,区间站后段所平台场坪及通站道路1.56公里,站场排水沟7596米,集水井,检查井38座。
主要技术标准
1)铁路等级:高速铁路;     2)正线数目:双线;
3)正线线间距:5.0m;       4)设计行车速度:350km/h;
工期安排
本标段计划工期:47个月。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10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1年9月30日。工程造价约23.87亿元。
2.2招标内容:物资名称、包件划分、交货地点等详见公告附表-1.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
(1)建筑钢筋资格条件要求
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企业,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生产商具有有效的投标物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生产能力要求:投标产品生产厂须具有与钢材产能配套的炼铁、炼钢及轧钢能力,生产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投标产品生产厂长材年产须达到100万吨以上的生产能力,具有有效的投标产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4)财务能力要求:具有一般纳税人资质、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生产商注册资金不低于1亿人民币,代理商、经销商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人民币。具备实施本项目合同充足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须提供(2014年、2015年、2016年)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附表中必须包含1、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3、现金流量表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同时必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有效的营业执照及注册会计师证书(原色扫描件)。
5)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产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提供至少5份不同规格(每种材质最少提供一份)2015年-2017年期间由省、部级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物资有效合格的质量检验报告。
6)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至少两份近三年(2015—2017年)内大中型工程项目的投标物资供货业绩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
7)履约信用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要求提供至少两家同类投标物资已供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投标人履约情况证明。无国家铁路行业主管部门或中国铁路总公司处罚期内的不良信用评价记录、不良履约记录。
8)其他要求:①代理商可以代理多个厂家的产品参与投标;但必须具有满足本资格条件要求的生产厂出具的对投标包件的授权函或出具经销代理证书;②生产厂不得与其授权的代理商在同一包件中投标,生产厂或代理商应具备跨地域供应、集散能力;③代理商投标时,需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授权书、“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ISO9000系列质量证书复印件、检验报告复印件、资格声明等应由生产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均须加盖生产厂公章(鲜章)④不接受被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中铁股份公司、中铁三局集团公司列入限制交易名单的供应商,供应商限制交易期满后,未履行重新准入审批流程的禁止参与中铁三局集团公司各单位物资招标采购活动。
(2)钢绞线资格条件要求
1)营业范围要求: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符合招标物资生产经营范围的生产商。
2)生产能力:生产厂低松弛预应力钢绞线年生产能力达到8万吨及以上,具有相应的配套生产设备,生产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国家预应力钢绞线的相关规定;生产厂须获得有效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财务能力:生产厂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标人须提供(2014年、2015年、2016年)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附表中必须包含1、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3、现金流量表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同时必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有效的营业执照及注册会计师证书(原色扫描件)。
4)质量保证能力:投标物资生产厂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检测和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投标人具有有效投标物资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产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具有2015至2017年内由省、部级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物资有效合格的质量检验报告两份。
5)供货业绩:投标人具有2015至2017年国家或铁路重点工程项目的投标物资供货业绩相关证明材料(含合同协议书)至少两份。
6)履约信用: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不良产品质量记录;2015至2017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2015至2017年内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对方单方终止合同;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无国家铁路行业主管部门或中国铁路总公司处罚期内的不良信用评价记录、不良履约记录。;2015至2017年内未曾恶意或无正当理由与中铁三局及旗下施工单位提起诉讼的;同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两份。
其他:投标人需具备跨地域的供应和资源调配能力,并提供相关方案及措施;不接受被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中铁股份公司、中铁三局集团公司列入限制交易名单的供应商,供应商限制交易期满后,未履行重新准入审批流程的禁止参与中铁三局集团公司各单位物资招标采购活动。
(3)锚具资格条件要求
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生产能力要求:生产商的生产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年生产能力400万孔及以上;
3)财务能力要求: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生产商注册资金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投标人须提供(2014年、2015年、2016年)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附表中必须包含1、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3、现金流量表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同时必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有效的营业执照及注册会计师证书(原色扫描件)。
4)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具有有效的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证书;获得“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颁发的CRCC认证证书;投标产品生产厂具有2015年-2017的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生产有关最新标准;
5)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具有2015至2017年有铁路工程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须附中标通知书和供货合同原色扫描件等)不少于3份;
  6)履约信用要求: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不存在因信用评价、或抽样检验、或招投标、或物资供应中存在不良问题被限制投标的情况;近期没有在其他项目物资投标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违规违纪处于被取消投标资格状态的投标人;最近三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三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要求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人信贷证明和同类投标物资已供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投标人履约情况证明;无国家铁路行业主管部门或中国铁路总公司处罚期内的不良信用评价记录、不良履约记录。
7)其它:①不接受被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中铁股份公司、中铁三局集团公司列入限制交易名单的供应商,供应商限制交易期满后,未履行重新准入审批流程的禁止参与中铁三局集团公司各单位物资招标采购活动;②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提供税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资格证明;③不接受代理商投标。生产商须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④投标人所提供的资质与证明资料的扫描件必须为资料原件原色扫描件,所有资料均须加盖公章(鲜章);盖电子章的资料为无效资料,需签字处应为手签,在正本中体现即可,否则其投标文件将会被否决。
其他要求: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4)型钢资格条件要求
1)营业范围: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符合招标物资生产经营范围的生产商或代理商。
2)生产能力:生产商的生产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型钢年生产能力不低于80万吨;生产工艺、装备必须附和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具有有效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财务能力: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投标人注册资金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具备实施本项目合同充足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须提供(2014年、2015年、2016年)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附表中必须包含1、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3、现金流量表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同时必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有效的营业执照及注册会计师证书(原色扫描件)。
4)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人具有有效的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并且具有近三年2015年-2017年(每年至少一份)由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针对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5)供货业绩:投标人具有在重点工程的供货、组织运输的经验;投标人具有2015年、2016、2017年国家或铁路大中型工程项目良好供应业绩;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附中标通知书、供货合同复印件等供货业绩证明文件)。
6)履约信用: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不存在因信用评价、或抽样检验、或招投标、或物资供应中存在不良问题被限制投标的情况;近期没有在其他项目物资投标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违规违纪处于被取消投标资格状态的投标人;近三年(2015、2016、2017)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三年(2015、2016、2017)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要求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人资信证明和同类投标物资已供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投标人履约情况证明。无国家铁路行业主管部门或中国铁路总公司处罚期内的不良信用评价记录、不良履约记录。
7)其它:①不接受被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中铁股份公司、中铁三局集团公司列入限制交易名单的供应商,供应商限制交易期满后,未履行重新准入审批流程的禁止参与中铁三局集团公司各单位物资招标采购活动;②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提供税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资格证明;③接受代理商投标。投标人如是代理商,在投标文件报价中明确供应品牌范围,并出具生产厂的代理授权书原件或代理商与生产厂的保证本项目供应数量的有效合同原件,同一包件一个生产商只能授权一个代理商参与投标,且生产商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代理商须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④投标人所提供的资质与证明资料的扫描件必须为资料原件原色扫描件,所有资料均须加盖公章(鲜章);盖电子章的资料为无效资料,需签字处应为手签,在正本中体现即可,否则其投标文件将会被否决。
(5)中空锚杆资格条件要求
1)营业范围: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符合招标物资生产经营范围的生产商(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2)生产能力:生产商的生产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年生产能力不低于400万米;且具有相应的满足产量要求的生产线。
3)财务能力: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生产商注册资金达到1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具备实施本项目合同充足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须提供2014年、2015年、2016年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附表中必须包含1、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3、现金流量表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同时必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有效的营业执照及注册会计师证书(原色扫描件)。
4)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人具有有效的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并且具有2015年-2017年(每年至少一份)由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针对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5)供货业绩:投标人具有在重点工程的供货、组织运输的经验;投标人具有2015年、2016、2017年国家或铁路大中型工程项目良好供应业绩;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附中标通知书、供货合同复印件等供货业绩证明文件)。
6)履约信用: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不存在因信用评价、或抽样检验、或招投标、或物资供应中存在不良问题被限制投标的情况;近期没有在其他项目物资投标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违规违纪处于被取消投标资格状态的投标人;近三年(2015、2016、2017)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三年(2015、2016、2017)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要求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人资信证明和同类投标物资已供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投标人履约情况证明。无国家铁路行业主管部门或中国铁路总公司处罚期内的不良信用评价记录、不良履约记录。
7)其它:①不接受被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中铁股份公司、中铁三局集团公司列入限制交易名单的供应商,供应商限制交易期满后,未履行重新准入审批流程的禁止参与中铁三局集团公司各单位物资招标采购活动;②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提供税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资格证明;③不接受代理商投标。生产商须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④投标人所提供的资质与证明资料的扫描件必须为资料原件原色扫描件,所有资料均须加盖公章(鲜章);盖电子章的资料为无效资料,需签字处应为手签,在正本中体现即可,否则其投标文件将会被否决。
(6)声测管资格条件要求
1)营业范围: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符合招标物资生产经营范围的生产商(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2)生产能力:生产商的生产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年生产能力不低于100万米;且具有相应的满足产量要求的生产线。
3)财务能力: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生产商注册资金达到8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具备实施本项目合同充足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须提供2014年、2015年、2016年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附表中必须包含1、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3、现金流量表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同时必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有效的营业执照及注册会计师证书(原色扫描件)。
4)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人具有有效的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并且具有2015年-2017年(每年至少一份)由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针对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5)供货业绩:投标人具有在重点工程的供货、组织运输的经验;投标人具有2015年、2016年国家或铁路大中型工程项目良好供应业绩;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附中标通知书、供货合同复印件等供货业绩证明文件)。
6)履约信用: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不存在因信用评价、或抽样检验、或招投标、或物资供应中存在不良问题被限制投标的情况;近期没有在其他项目物资投标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违规违纪处于被取消投标资格状态的投标人;近三年(2015、2016、2017)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三年(2015、2016、2017)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要求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人资信证明和同类投标物资已供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投标人履约情况证明。无国家铁路行业主管部门或中国铁路总公司处罚期内的不良信用评价记录、不良履约记录。
7)其它:①不接受被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中铁股份公司、中铁三局集团公司列入限制交易名单的供应商,供应商限制交易期满后,未履行重新准入审批流程的禁止参与中铁三局集团公司各单位物资招标采购活动;②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提供税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资格证明;③不接受代理商投标。生产商须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④投标人所提供的资质与证明资料的扫描件必须为资料原件原色扫描件,所有资料均须加盖公章(鲜章);盖电子章的资料为无效资料,需签字处应为手签,在正本中体现即可,否则其投标文件将会被否决。
(7)水泥资格条件要求
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企业,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生产商具有有效的投标物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及环保体系认证证书。
3)生产能力要求:生产厂具备单厂年生产能力100万吨及以上旋窑生产线,采用新型干法生产工艺(预分解窑);不接受熟料来源不唯一的粉磨站产品;具备低碱水泥生产能力(碱含量≤0.60%)。
4)财务能力要求:具有一般纳税人资质、具有良好的财务能力,生产厂注册资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代理商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具备实施本项目合同充足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须提供(2014年、2015年、2016年)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附表中必须包含1、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3、现金流量表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同时必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有效的营业执照及注册会计师证书(原色扫描件)。
5)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生产厂有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检测和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投标物资(全部规格)具有近三年(2015—2017年)的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物资合格检测报告。
6)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须出具至少两份近三年(2015—2017年)内国家大中型重点工程项目的投标物资供货业绩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
7)履约信用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内(2015-2017)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要求提供至少两家同类投标物资已供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投标人履约情况证明。无国家铁路行业主管部门或中国铁路总公司处罚期内的不良信用评价记录、不良履约记录。
8)其他要求:①代理商须具有满足本资格条件的生产厂出具的针对投标包件唯一授权函,生产厂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或代理商应具备跨地域供应、集散能力。②代理商投标时,生产厂家出具的授权书、“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ISO9000系列质量证书复印件、环保证明资料、检验报告复印件、资格声明等应由生产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均须加盖生产商公章(鲜章)。③不接受被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中铁股份公司、中铁三局集团公司列入限制交易名单的供应商,供应商限制交易期满后,未履行重新准入审批流程的禁止参与中铁三局集团公司各单位物资招标采购活动。
(8)粉煤灰资格条件要求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组织,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等相关资料;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符合招标物资生产经营范围的生产商或代理商。
2)生产能力:粉煤灰年均产量达到10万吨及以上,生产商或代理商投标的一级粉煤灰必须是电厂原厂风选生产的粉煤灰,不接受二次加工;能生产使用于C50以下混凝土、C50及以上混凝土所用粉煤灰。
3)财务能力: 具有良好的财务能力,代理商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具备实施本项目合同充足的资金保障能力,具有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且财务报表主营业收入不得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投标人须提供(2014年、2015年、2016年)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附表中必须包含1、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3、现金流量表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同时必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有效的营业执照及注册会计师证书(原色扫描件)。
4)质量保证能力: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有有效的投标物资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具有2015-2017(每年至少一份)的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物资合格检测报告。
5)供货业绩:投标人具有在重点工程的供货、组织运输的经验;投标人具有近三年(2015-2017)国家或铁路大中型工程项目良好供应业绩,其中铁路业绩不少于二个;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附中标通知书、供货合同复印件等供货业绩证明文件)。
6)履约信用: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不存在因信用评价、或抽样检验、或招投标、或物资供应中存在不良问题被限制投标的情况;近期没有在其他项目物资投标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违规违纪处于被取消投标资格状态的投标人;近三年(2015、2016、2017)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三年(2015-2017)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要求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人资信证明和同类投标物资已供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投标人履约情况证明。无国家铁路行业主管部门或中国铁路总公司处罚期内的不良信用评价记录、不良履约记录。
7)其它:①不接受被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中铁股份公司、中铁三局集团公司列入限制交易名单的供应商,供应商限制交易期满后,未履行重新准入审批流程的禁止参与中铁三局集团公司各单位物资招标采购活动。②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提供税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资格证明;③接受代理商投标。投标人如是代理商,代理商要出具电厂的代理授权书原件或代理商与电厂的保证本项目供应数量的有效合同原件(如果电厂粉煤灰是总经销的,代理商要出具总经销商的代理授权书原件或有效合同,同时出具电厂针对该总经销商的唯一授权函或有效合同);同一包件一个生产商或者总经销商只能授权一个代理商参与投标,且生产商或总经销商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总经销商、代理商须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投标人投标时提供的所有资料均须加盖生产商公章(鲜章);盖电子章的资料为无效资料。④投标人所提供的资质与证明资料的扫描件必须为资料原件原色扫描件,所有资料均须加盖公章(鲜章);盖电子章的资料为无效资料,需签字处应为手签,在正本中体现即可,否则其投标文件将会被否决。
(9)外加剂资格条件要求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组织,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等相关资料;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符合招标物资生产经营范围的生产商(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2)生产能力:聚羧酸系减水剂年产量不低于3万吨,生产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国家外加剂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3)财务能力:具有良好的财务能力,生产厂家注册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上。具备实施本项目合同充足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须提供(2014年、2015年、2016年)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附表中必须包含1、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3、现金流量表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同时必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有效的营业执照及注册会计师证书(原色扫描件)。
4)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人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检测和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具有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其中减水剂生产厂商必须具有铁路产品认证中心颁发的CRCC认证证书。产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符合《铁路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铁建设【2010】255号)规定,具有近三年的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合格检测报告。聚羧酸系减水剂具有近两年以来铁道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投标物资检验报告(质量检测报告要求在正本中为原件原色扫描),2015年-2017年每年各一份,同时需满足《铁路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TB10005-2010)、《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10,J1155-2011)的相关要求。
5)供货业绩:投标人具有在重点工程的供货、组织运输的经验;投标人具有近三年(2015-2017)国家或铁路大中型工程项目良好供应业绩,其中铁路业绩不少于二个;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附中标通知书、供货合同复印件等供货业绩证明文件)。
6)履约信用: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不存在因信用评价、或抽样检验、或招投标、或物资供应中存在不良问题被限制投标的情况;近期没有在其他项目物资投标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违规违纪处于被取消投标资格状态的投标人;近三年内(2015-2017)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要求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人资信证明和同类投标物资已供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投标人履约情况证明。无国家铁路行业主管部门或中国铁路总公司处罚期内的不良信用评价记录、不良履约记录。
7)其它:①不接受被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中铁股份公司、中铁三局集团公司列入限制交易名单的供应商,供应商限制交易期满后,未履行重新准入审批流程的禁止参与中铁三局集团公司各单位物资招标采购活动。②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提供税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资格证明;③不接受代理商投标。生产商须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④投标人所提供的资质与证明资料的扫描件必须为资料原件原色扫描件,所有资料均须加盖公章(鲜章);盖电子章的资料为无效资料,需签字处应为手签,在正本中体现即可,否则其投标文件将会被否决。
(10)土工材料资格条件要求
1)营业范围: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符合招标物资生产经营范围的生产商(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2)生产能力:生产商的生产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年生产能力不低于200万平米;且具有相应的满足产量要求的生产线。
3)财务能力: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投标人注册资金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财务资金状况良好,具备实施本项目合同充足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须提供(2014年、2015年、2016年)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附表中必须包含1、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3、现金流量表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同时必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有效的营业执照及注册会计师证书(原色扫描件)。
4)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人具有有效的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有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检测和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并且具有近三年(2015、2016、2017年)的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针对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5)供货业绩:投标人具有在重点工程的供货、组织运输的经验;投标人具有2015年、2016年、2017年国家或铁路大中型工程项目良好供应业绩,其中铁路业绩不少于二个;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附中标通知书、供货合同复印件等供货业绩证明文件)。
6)履约信用: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不存在因信用评价、或抽样检验、或招投标、或物资供应中存在不良问题被限制投标的情况;近期没有在其他项目物资投标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违规违纪处于被取消投标资格状态的投标人;近三年(2015、2016、2017)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三年(2015-2017)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要求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人资信证明和同类投标物资已供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投标人履约情况证明。无国家铁路行业主管部门或中国铁路总公司处罚期内的不良信用评价记录、不良履约记录。
7)其它:①不接受被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中铁股份公司、中铁三局集团公司列入限制交易名单的供应商,供应商限制交易期满后,未履行重新准入审批流程的禁止参与中铁三局集团公司各单位物资招标采购活动。②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提供税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资格证明。③不接受代理商投标。生产商须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④投标人所提供的资质与证明资料的扫描件必须为资料原件原色扫描件,所有资料均须加盖公章(鲜章);盖电子章的资料为无效资料,需签字处应为手签,在正本中体现即可,否则其投标文件将会被否决。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投标人必须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物资,且制造地、生产线、生产工艺及原材料等始终与投标承诺一致。
   3.4本次招标物资一包一投(即每个包件投标文件单独封装);投标人可以投多个包件,减水剂允许同一中标人中两个包件。钢材、水泥、粉煤灰、钢绞线、声测管、预埋件、土工材料等同类物资只能中1个包件。
   3.5生产商或代理商(允许代理商投标的)出具的授权书、营业执照、ISO9000系列质量证明书、检验报告、资格声明、承诺函等所有资料在正本中均应彩色装订(保留原件色彩),需加盖公章处应为鲜章(电子章的资料视为无效资料),需签字处应为手签,在正本中体现即可,否则其投标文件将会被否决。
3.6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提供税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资格证明;
4.2 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请于 2018 年 1 月 3 日起至 2018 年 1月 8日

联系人:李 杨(经理)
电 话:010-51957458
手 机:13683233285
传 真:010-51957412
邮 箱:121130604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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