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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单位登记备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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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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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06 19:01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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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维护发布招标公告正常秩序,保证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现明确如下事项。
一、()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的发布招标公告的网站(新计法规〔2001〕1475号)。
招标人在非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内容、时间必须与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相同。
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的内容:
(一)招标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二)招标项目实施地点和工期;
(三)资格审查方式、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及潜在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和业绩;
(四)投标及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时间和联系人、联系电话;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同时发布的其他媒介名称;
(七)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对其发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采用规定的格式。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或等效文件)、资质证书、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或对招标事项核准意见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保证招标公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公告时,须将招标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以及经过审查核准后的公告正式文本一并发送到指定邮箱,本网站将据此在网上进行发布。
四、公告发布时间为:周一至周五11:00--18:30(节假日除外)。请各单位在此时间之内将当天需要发布的并已经审核通过的公告按要求发送到指定的邮箱,并自行在网上查阅公告发布情况。
邮箱 发送公告时邮件主题请填写项目名称,与附件中的公告正文标题必须一致。
如非本网站原因与其他网站、媒介发布公告时间、内容不一致的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自行负责。
五、从2013年起将对在本网站发布招标公告的各招标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情况进行登记备案(无手续费),各招标单位请携带相关资料前来办理登记手续。没有备案的单位,本网站将停止发布公告。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二楼。电项目负责人:李阳(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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