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CT-06-2015-147 |
冷却塔区厂界降噪装置 |
1套 |
对厂区内产生的噪声经安装降噪装置后,在厂界处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噪声控制方案为隔声墙。
噪声控制方案为: 沿汽机房向北至贮氢站处的西侧厂界围墙处加设高9m 的隔声屏,总长约300m,,电厂西北角向南约100米(暂定),西北角向东约200米(暂定)。厂界隔声墙的计权隔声量Rw>30dB。隔声墙的综合隔声量不得低于24db。隔声墙高度为9m。(环评报告方案,具体高度投标人可根据优化设计结果确定)。为保证冷却塔运行时的冷却效果,降噪设施不能影响冷却塔的运行方式、水质以及冷却效果,应尽量减少对冷却塔通风、进风的影响。隔声墙设施采用先进、成熟、可靠的技术,造价要经济、合理,便于运行维护,所有的设备和材料应采用新的、先进的环保型产品。隔声墙的使用寿命20年以上,应采用耐老化,防腐蚀的材料和吸声、消声设备,并应能承受冷却塔周围水雾腐蚀,雨水冲淋、风荷载、日照条件、汽车尾气等因素的影响。
降噪设施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满足产品标准和电厂使用的要求。应便于检修和更换。降噪设施具有良好的美观性。 |
投标人同类产品近5年内应至少具有配套2个300MW级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项目的国内使用业绩并成功运行2年以上(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机组通过168小时考核试验)。
投标人应同时满足:a)具备工程设计环境工程专项(物理污染防治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需提供资质证明文件且在有效期内);b)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设计人应具有300MW级及以上容量燃煤电厂噪声控制工程专项设计经验(需提供相关的技术协议的封面、参数页、签字盖章页的复印件,以及环保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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