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内容:华电灵武电厂向银川市智能化集中供热项目(一期)第二批辅机设备采购标段。详见下表:
标段名称 |
招标内容 |
标书费(元) |
|
CHDTDZ119/17-SB-0401 |
1#、3#中继泵站起重设备 |
电动双梁起重机 (详见技术规范书) |
800.00 |
CHDTDZ119/17-SB-0402 |
1#、3# 中继泵站过滤装置 |
中继泵站所用钢制全自动自清洗过滤装置 (详见技术规范书) |
886.00 |
CHDTDZ119/17-SB-0403 |
套筒补偿器 |
主管网、城区主干线套筒补偿器(详见技术规范书) |
881.00 |
五、招标工程总体概况:
(一)工程名称及内容:
华电灵武电厂向银川市智能化集中供热项目(一期)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始于灵武电厂,管道穿越黄河后,经过永宁、望远至银川市六盘山路,沿途分流给永宁县、望远镇。本次招标为设备采购工作。
(二)前期工作进展、招标条件落实情况、准备工作情况
华电灵武电厂向银川市智能化集中供热项目(一期)项目资本金已到位,融资贷款已完成,具备招标条件。
六、资格审查方法:资格后审
七、合格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本次招标采取资格后审的方式。投标人应具有相应资质和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应符合下列条件:
1、通用资质要求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
(2) 具有在投标截止日保持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4) 信誉要求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①开标日前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的,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逐,或因投标方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
②开标日前三年内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禁止转分包规定的行为。
(5)安全质量要求
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并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自开标日前三年内发生因投标人负同等及以上责任造成的重大质量事故;两年内发生因投标人负同等及以上责任造成的一般及以上人身死亡事故。如果在招标阶段事故责任尚未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认定,视同在事故中负同等及以上责任。
(6)财务要求
投标人不得存在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情况。提供开标日前3个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招标人不接受连续3年亏损的投标人。
(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专项资格条件
招标编号 |
标段名称 |
资质要求 |
CHDTDZ119/17-SB-0401 |
1#、3#中继泵站起重设备 |
1、投标方须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起重机械)。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3、开标日前三年内投标方应具有不少于6台20t及以上电动双梁起重机供货合同业绩。 |
CHDTDZ119/17-SB-0402 |
1#、3# 中继泵站过滤装置 |
1、投标方须具备一类及以上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00万元。3、开标日前三年内投标方具有不少于4台接口管径为DN1000mm及以上管道过滤装置供货合同业绩。 |
CHDTDZ119/17-SB-0403 |
套筒补偿器 |
1、投标方须具备一类及以上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00万元。3、开标日前三年内投标方具有不少于4台接口管径为DN1000mm及以上管道过滤装置供货合同业绩。 |
备注:投标人的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包含合同封面、合同范围、合同签字盖章页、联系方式等),必要时须提供原件;否则视为无效。
八、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与时间:
时间:2018年01月16日~2018年01月23日17:00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