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购买残疾人就业服务项目已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长春市二道区残疾人服务中心,建设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2标段划分及建设规模:本项目施工招标共划分1个标段。
2.2.1项目名称: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购买残疾人就业服务项目。
2.2.2采购预算:52.00万元。
2.3招标范围:长春市二道区残疾人服务中心劳务派遣服务,提供9名劳动服务人员。
2.4服务周期:一年(服务整个项目全过程,保证正常运行)。
2.5质量标准:要求符合国家及省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6服务要求:具有劳务派遣职能,提供9名劳动服务人员。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二十二条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3.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国内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相关的经营范围),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2具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及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3.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投标人须提供本企业近三年(2014年-2016年)财务审计报告,且财务状况良好。
3.4投标人近三年(2014年-2016年)参与过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类似劳务派遣工作,业界口碑良好。具有类似项目业绩至少一项(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为准)。
3.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社保机构开具的近6个月社会保险收费票据或社会保险登记证))。
3.6本次招标 不 接受联合体投标。
3.7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3.8投标人须处于正常的生产经营状态,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9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10投标单位须提供检察机关出具的包含企业、企业法人、被授权人《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开具日期需在投标报名时间期间内,否则无效。
3.11本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每个环节,被授权人必须出示身份证原件,且每个投标人仅能派出1人作为本项目的被授权人,被授权人须为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提供企业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整个招投标过程不得随意更换被授权人。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8年01月15日至2018年01月19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