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HT-BTGD2018-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头供电局2018电网基建项目前期工作(二)进行公开招标,该项目在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相关开、评标工作。本次招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公告如下:
1、项目名称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头供电局2018电网基建项目前期工作(二)
2、招标范围
一标段:本标段招标涉及包头昆区四川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多晶硅项目220千伏供电工程(跨盟市、占用基本农田);包头九原区王大汉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包头昆区复兴(拓业)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包头土右旗辉腾煤制乙二醇项目110千供电工程;包头达茂旗大苏吉、口子35千伏变电站第二电源输变电工程(占用基本农田)用地预审。
二标段:本标段招标涉及包头青山区220千伏大德恒扩建3号主变工程;包头东河区220千伏沙尔沁变扩建2号变工程;包头昆区四川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多晶硅项目220千伏供电工程(跨盟市、占用基本农田);包头九原区王大汉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包头昆区复兴(拓业)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包头土右旗辉腾煤制乙二醇项目110千供电工程;包头达茂旗大苏吉、口子35千伏变电站第二电源输变电工程(占用基本农田)水土保持。
三标段:本标段招标涉及包头昆区四川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多晶硅项目220千伏供电工程(跨盟市、占用基本农田);包头九原区王大汉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包头昆区复兴(拓业)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包头土右旗辉腾煤制乙二醇项目110千供电工程;包头达茂旗大苏吉、口子35千伏变电站第二电源输变电工程(占用基本农田)压覆矿藏。
四标段:本标段招标涉及包头昆区四川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多晶硅项目220千伏供电工程(跨盟市、占用基本农田);包头达茂旗大苏吉、口子35千伏变电站第二电源输变电工程(占用基本农田)规划选址研究报告。
3、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标段:用地预审
1、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
2、投标人必须具有包头市国土资源局测绘(勘测定界)入围单位或项目所在地(旗、县、区)国土资源局入围认可的咨询单位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颁发的测绘丙级及以上资质;
3、参加本次招标项目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或不良记录,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财产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状态;
4、法人代表人为同一个的两个以上公司,或投标人和投标人的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只能有一家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标段:水土保持
1、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
2、投标人必须具有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颁发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证书3星及以上资质;
3、参加本次招标项目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或不良记录,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财产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状态;
4、法人代表人为同一个的两个以上公司,或投标人和投标人的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只能有一家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标段:压覆矿藏
1、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
2、投标人必须具有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颁发的固体矿产勘察或测绘丙级以上资质;
3、参加本次招标项目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或不良记录,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财产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状态;
4、法人代表人为同一个的两个以上公司,或投标人和投标人的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只能有一家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标段:规划选址研究报告
1、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
2、投标人必须具有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有乙级及以上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3、参加本次招标项目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或不良记录,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财产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状态;
4、法人代表人为同一个的两个以上公司,或投标人和投标人的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只能有一家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报名及招标文件获取
4.1报名时间:2018年1月18日至2018年1月24日,每个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00(北京时间),逾期不予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