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为神池县14MWp121个村级光伏扶贫电站EPC总承包项目,对该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与项目概况:
2.1 项目名称:神池县14MWp121个村级光伏扶贫电站EPC总承包项目;
2.2 招标编号:ZKGC2018-05-012;
2.3 建设地点:神池县龙泉镇、义井镇、八角镇、东湖乡、太平庄乡、虎鼻乡、贺职乡、大严备乡、长畛乡、烈堡乡;
2.4项目总投资:总投资9520万元;
2.5资金来源:上级扶贫资金2100万元(每100KW15万元),县区统筹2100万元(每100KW15万元),补助资金在电站按期保质建成并网后拨付;剩余部分由承包方垫资。每年在保障贫困户稳定收益的基础上(每100KW每年至少拨付5万元给贫困村),剩余收益进行运营维护和偿还垫资,还清后扶贫电站收益全部归村集体所有。在特殊情况下(如国家补贴未到位),建设主体仍应保障贫困户稳定收益(即每100KW每年至少拨付5万元给贫困村),若电站收益不足5万元,由建设主体出资补齐;
2.6项目概况及范围要求: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新建总装机容量14MWp的121个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及相关配套设施。完成所实施勘测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建设(含三通一平、施工用水、施工用电、辅助工程、设备材料临时堆场、与工程相关的协调等)、设备采购供货、并网发电、运营维护及验收移交等。完成本工程内所有设备和系统的供货安装、检验、试验、单体调试及分系统试运与整套启动、质监验收、达设计值投产、竣工验收、全站全容量并网安全稳定运行、消缺、整套系统启动的性能保证的考核验收、技术和售后服务、人员培训、直至移交生产所完成的全部工作。完成竣工验收所涉及到的所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环保、水保、消防、安全、职业健康设施的实施并配合验收;承包单位承担该项目的终身运营维护,并在当地设立运营维护机构,实现智能化管理;
2.7 工 期:确保村级光伏电站 2018年6月20日前按时并网发电;
2.8 质量要求:达到国家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标准。质量及技术方面严格按照施工设计说明、图纸和国家最新的相关标准执行。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上年度净资产达到5亿元以上,累计国内运行的光伏电站并网容量50MW以上;承诺除集团内部全资子公司之间股权转让外,在获得开发权之日起整个项目运营期间,不得进行股权转让。光伏扶贫项目严格执行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监测认证机构关于光伏产品的准入要求,要求企业采用达到“领跑者”技术指标及以上的产品;建设主体具有光伏电站从建设到并网全流程的工作经验;
3.2同时具有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核定的电力行业(新能源)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和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和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3.3投标人须至少具有下列业绩中的一项:
(1)近三年已累计完成500MWp及以上光伏电站建设到并网全流程业绩,无重大质量事故和投诉(以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及竣工验收证明为准);
(2)近三年已累计建设施工完成200MWp及以上光伏电站业绩5个,无重大质量事故和投诉(以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及竣工验收证明为准)。
3.4 项目经理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它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并具有光伏发电工程的经历,并担任过一个20MWp及以上光伏工程建设项目经理职务(以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及竣工验收证明为准);
3.5本次招标投标企业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得规定;
3.6投标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投标单位在投标报名时,需提供人民检察院出具并在有效期内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以示证明;
3.7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骗取中标、严重违约等不良行为;
3.8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无不良履行合同记录,无不良诉讼记录,无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受到违规处罚的记录,无不良施工质量记录,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记录等。
3.9具有丰富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经验,并具有足够的专业人员、机械设备和加工能力投入本工程;在安全、质量方面业绩优良;
3.10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投标报名及招标文件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8年1月22日至2018年1月26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11:00,下午15:00~17:00(北京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