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29
1.招标条件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2.2建设规模:处理铅精矿(10万吨/年)和硫渣浮选尾矿(8万吨/年)、浮选精矿热滤渣(3万吨/年)。
2.3招标范围:
序号 |
名称 |
规格 |
数量 |
交货期 |
交货地点 |
备注 |
1 |
强制循环水泵(还原炉余热锅炉) |
详见招标文件 |
1台 |
详见招标文件 |
设备安装现场 |
|
2 |
强制循环水泵(烟化炉余热锅炉) |
详见招标文件 |
2台 |
详见招标文件 |
设备安装现场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国内产品需为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的制造厂商投标,进口产品可为经授权的进口产品经销商投标或由进口产品制造厂商投标(经销商需提供本项目的授权函)。
2) 投标人须具有完成招标内容设备的制造、供货、指导安装及相关服务的资格和能力;所投产品须具有符合国家、行业相关规定要求的许可证、强制认证、标志证书、产品合格证、产品检测、检验报告等(投标人需根据国家、行业对所投产品的相关规定和本次招标设备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格文件);
3)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近三年财务或税务审计报告);
4) 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及破产状态,财务状况良好,且在最近五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近三年内,在供货合同履行、售后服务及产品运行过程中,未出现中标后不履约、履约过程中严重违反合同规定及供货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5) 通过ISO9001体系认证或国家认定的有资质机构颁发的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取得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有效许可证件;投标产品的设计、制造、检验、安全保护措施和环保指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标准;
6) 具有相关专业检测部门出具的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物的型式试验报告和/或鉴定报告和/或性能验收试验报告等;
7) 制造商具有生产、销售的相应资质及许可证(如需);
8) 具有本次招标货源组织及设备指导安装调试、维护及售后服务能力;
9) 具有同行业,同类型相近规格产品成功运行3年以上(包含3年)不少于3个的业绩;提供最终用户出具的考核验收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须包括厂名、厂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10) 2010年至今所提供的同类设备未因该设备原因出现过重大事故的声明;
11)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购买:
4.12018年01月29日至2018年02月02日,每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时(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