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BOC-A8057-201800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就“株洲分行个人消费金融(含银行卡)不良资产催收外包服务商项目”进行邀请。现邀请有意向参加本项目,且满足合格被邀请谈判人基本资质要求的被邀请谈判人参加谈判。
一、项目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个人消费金融(含银行卡)业务催收外包服务商项目(株洲地区)
二、采购编号
BOC-A8057-2018001
三、项目情况
(一)采购内容
采购人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个人消费金融(含银行卡)不良资产催收外包服务商项目进行谈判邀请,本项目最终确定壹位被邀请谈判人获得株州分行个人消费金融(含银行卡)不良资产催收外包服务商项目株洲地区供应服务资格。各被邀请谈判人须按照采购人要求报名参与。
项目名称 实施地点 备注
株州分行个人消费金融(含银行卡)不良资产催收外包服务商项目(株洲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注:
1.被邀请谈判人须对本项目内所含全部内容及相关服务按要求递交应答文件,不得拆分或遗漏。
2.主要内容详见附件“技术需求书”。
(二)竞争性谈判流程
本项目通过公开挂网方式或特定邀请符合中国银行需求的潜在被邀请谈判人,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竞争性谈判最终选定被邀请谈判人将依据“在满足本项目需求的前提下,选择综合评价得分最高的单位作为本项目最终被邀请谈判人”。
四、合格被邀请谈判人的基本资质要求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执业执照齐备,年检情况正常。成立时间不低于三年(含)以上的,且具有两年以上的催收实务操作经验。(提供司法机关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银行个人授信催收合同,具体年限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进行倒推)
(二)在株洲地区具有固定办公场地,并须向采购人提供产权证或租赁合同。须自行配备满足采购人业务需要的各类办公必须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办公桌椅、电话、传真机、外访录音设备等),须配备催收业务所需的电子设备和催收系统,操作系统应具备对呼入呼出电话的录音和记录电子档案的功能。(办公设备、电子设备及催收系统以采购人现场考察情况为准)
(三)具有熟悉个人贷款及银行卡业务知识的常年法律顾问和不少于8名及以上的专职业务人员,须提供法律顾问聘书和律师从业执照影印件,须提供专职业务人员劳动合同、社保部门盖章的社保缴纳证明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从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提供至少一份法律顾问聘书和律师从业执照影印件,8名专职业务人员的劳动合同书、社保缴纳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或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控制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具有详细完整的催收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提供承诺)
(五)须在本行业具有良好的业绩和经验,具有在国有银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等)或股份制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等)提供类似服务项目(信用卡催收、个人贷款催收)的成功案例(提供银行个人授信催收合同)。
(六)律师事务所及其主要控制人/股东从事催收业务近二年内未发生过恶性催收被监管部门通报、处罚或被媒体曝光事件,须提供相关承诺。
(七)须能满足向采购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基本要求,并愿意接受采购人的持续管理、业务辅导、专项培训、绩效监督。(提供承诺)
(八)应设置符合采购人要求的应急预案,须与采购人应急预案管理要求相适应,该预案须有效规避或缓释因突发状况造成的潜在风险。(提供承诺)
(九)本项目采购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包。
五、被邀请谈判人必须从中国银行株洲分行获得采购邀请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不能参加本次采购。
六、采购邀请文件的领取
传 真:
时 间:2018年 1月30日起至2018年 2月 5日止,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节假日不接受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