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伊敏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伊敏电厂电-液动执行装置采购招标公告
1.1招标范围
伊敏电厂电-液动执行装置3项,共33台。
序号 |
物料号 |
物料描述 |
数量 |
单位 |
1 |
101113123 |
电-液动阀门执行装置\SM4-40(40)151-80/40-10-S205 |
13 |
台 |
2 |
101113125 |
电-液动阀门执行装置\J761-003A |
18 |
台 |
3 |
101113124 |
电-液动阀门执行装置\DHI-0631/223 |
2 |
台 |
1.2付款方式
货到验收合格后支付90%货款,质保金10%,质保期满后全部承付。
2.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并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参与本次投标的单位必须为一般纳税人(16%增值税发票),经营范围应涵盖本次招标标的物;
(3)投标人近三年(指2015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应具有500WM以上火电机组电-液动执行装置不少于100万元的供货业绩,需提供相关业绩合同扫描件及用户的使用情况说明。
(4)代理商投标的必须取得生产厂家出具的代理(经销)授权委托书,否则该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如生产厂家和其授权的代理商一同参加投标,只接受生产厂家报名;
(5)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均按投标资格无效认定,不能作为其他投标人的分包人同时参加投标;
(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投标人所提供的资质文件、合同业绩等相关文件必须真实有效,否则取消中标资格;
(9)投标人与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无任何经济纠纷、商业贿赂、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
3.4有意向的投标人可从2018年4月13日9:00起至2018年4月17日17:00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