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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瑞宁航运船舶润滑油采购招标公告

   日期:2018-04-28     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作者:dlztb    浏览:2    
核心提示:上海瑞宁航运有限公司船舶润滑油采购招标公告 上海瑞宁航运有限公司船舶润滑油公开招标采购已具备招标条件,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
上海瑞宁航运有限公司船舶润滑油采购招标公告
上海瑞宁航运有限公司船舶润滑油公开招标采购已具备招标条件,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项目概况:
上海瑞宁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宁航运”)是由中国华能集团燃料有限公司和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的专业航运公司。2008年12月在上海北外滩航运中心正式挂牌运营,注册资金人民币五亿元。
公司业务经营范围涵盖国内沿海及长江普通货船运输、国际船舶普通货物运输、国际船舶管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货物运输代理、船舶代理、船舶设备维修、煤炭贸易及商务咨询等。
本次项目针对瑞宁航运所属13艘内外贸兼营散货船的润滑油采购开展公开招标,13艘船舶包括载重吨为5.3万吨的10艘大灵便型散货船及载重吨为7.6万吨的3艘巴拿马型散货船。船舶主要加油港口为香港(含外锚地)、新加坡(含外锚地)、上海、南京、秦皇岛、日照、太仓等国内主要港口。
合同期壹年。
2.招标范围:
瑞宁航运所属13艘内外贸兼营散货船的润滑油采购。
3.资金来源:
由项目单位自筹。
4.投标人资格要求:
4.1通用条款
4.1.1投标人应具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4.1.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不属于中国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所界定的具有腐败、欺诈行为的不合格的投标人;近三年在华能系统内无有关文件确认的不良记录;未处于有关禁止投标的行政处罚期间;
4.1.3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国家强制性行业要求、资格条件等);
4.1.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4.2专项条款
4.2.1 本次投标只接受中国境内注册的船舶润滑油制造商或一级代理商(如为代理商参加投标提供制造商出具授权书)作为投标主体,与同一品牌的境外制造商(不接受代理商)组成的内贸、外贸联合投标,须提供联合体双方签订的联合体协议。
4.2.2投标人须具备技术规范书中所列港口及全球主要港口的船舶润滑油供应能力。
4.2.3投标人须具备丰富的供船经验及技术服务能力,近3年具有至少2个中国大型航运企业在船用润滑油供应业绩。
4.2.4投标人所投主、副机产品须具备设备制造商的产品认证。
注:请投标人特别注意,以上条款均为本次投标资格要求的强制性条款,投标人必须满足,如资格不满足上述任一条款,评标委员会将在资格审查评审时否决其投标,被否决投标的,不能参加详细评审及第二阶段(价格)投标和开标。
5.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2018年4月26日17:00起至2018年5月11日17:00止,

项目联系人:李杨

咨询电话:010-51957458

传真:010-51957412

手机:13683233285

QQ:1211306049

微信:Li13683233285 邮箱:1211306049@qq.com

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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