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部钢筋项目招标公告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钢筋 |
4150吨 |
技术要求及详细清单见第五部分 |
1.1 工程概况
项目名称:贵州毕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项目地点: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小坝镇
项目概况:项目拟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1000吨/日,建设2条500吨/日机械炉排炉焚烧线及2套烟气净化系统,配置一台20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配套建设相应辅助生产设施、办公及生活设施
1.2 资金来源
招标人拟采用自有资金用于本合同项下的支付。
1.3招标范围、交货期、交货地点
招标范围:钢筋4150吨
以上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时的计价依据,不作为最终结算量。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 供货合同时将进一步明确钢筋供货品种、规格及对应的数量和品牌。合同中明确的数量与本数量可能存在差异。合同执行过程中,本标实际采购钢筋的规格型号、数量及结算支付,均以现场实际交货验收合格数量为准,该数量与合同数量也可能将存在差异。中标人(供方)不得因此向招标人(需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交货期:2018年6月18 日至工程结束(预计),具体供货时间与批次以现场通知为准。
实际供货时间可能与交货期存在差异,中标人(供方)不得因此向招标人(需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交货地点: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小坝镇贵州毕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部
1.4 投标人资格条件
(1)投标人为生产厂家的,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注册资本金壹亿元人民币及以上,年生产能力在100万吨以上。必须持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且通过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须具备生产厂商授权代理资格,且其代理的生产厂商须满足第(1)条投标人为生产厂家的要求,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3)业绩:
投标人应具有类似工程供货业绩,应具有钢筋供应的专业人员及组织货源的能力、经验和运输保障能力;投标人应具近年经具有法定资质试验检测机构出具的钢筋检测合格报告。
(4)商业信誉: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无采取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不良记录;近三年内参加中国电建集团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有不良记录的将导致资格审查不合格。
(5)招标人不接受联营体或联合体的投标;投标人不能作为其它投标人的分包人同时参加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同时参加投标;
(6)财务状况:
a、有近三年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结构合理,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
b、企业的现金流表现正常,资金周转不存在困难。
1.5招标文件的获取
1.5.1 资格报名和招标文件购买
凡满足本公告规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且有意参与的投标人,请在线报名并附资格证明文件,经审核通过后于2018年5月25日-2018年6月1日9∶00至12:00、13:00至17∶00(北京时间,下同,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购买招标文件(购买招标文件形式:现金或银行电汇)
1.5.2 招标文件售价
招标文件为中文,发售价格为人民币伍佰元(¥500)在购买招标文件时交付现金或银行电汇。招标文件一旦售出,不论投标人是否参与投标或中标均不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