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投标人在电子购标前应进行企业CA(certificate authority)注册,注册时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彩色扫描件。
1.2.2若投标人是制造企业必须具有设计、制造风电机组的营业执照;
国内已有100台及以上2.0MW及以上容量机型的风力发电机组成功通过250或240小时试运行的业绩。
1.2.3若是指定的唯一代理商,投标人必须持有制造企业(合作方)的唯一授权销售代理(以下简称合作方)并签署相应的书面协议。
合作方必须具有设计、生产过相同或相似标的物设备,国内已有100台及以上2.0MW及以上容量机型的风力发电机组成功通过250或240小时试运行并成功商业运行的业绩,投标人的合作方(如有)须就本项目的标的物的性能和质量向投标人或招标人进行保证。
1.2.4 投标人必须是依法注册存续期内的独立的企业(以下简称“投标人”), 具备履行民事权利和义务能力, 投标人不得直接地或间接地与招标人或其雇佣或曾经雇佣过的,为本次招标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或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包括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的物的投标。
若投标人是制造企业,上一年末的总资产须超过2亿元人民币,上一年营业额须大于4亿元人民币。
若投标人是唯一指定的代理商,其注册资本金须达到或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上一年末的总资产须达到或超过1亿元人民币,上一年营业额须达到或超过1亿元人民币。
1.2.5 投标人,和/或合作方在专业技术、加工设备、人员组织、业绩经验、财力(财务状况良好)等方面必须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资格和能力, 年生产能力大于200台。
1.2.6 投标人,和/或合作方必须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1.2.7 投标设备必须满足技术规范书中规定的技术性能和质量的最低要求,必须提供风机的认证证书、技术性能保证值和带星号(“☆”)的技术参数(若有)技术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国家认可有资质或国际公认单位出具的投标机型的型式试验报告和/或设计认证证书或性能验收试验报告等有关鉴定材料),达到技术先进、成熟、质量安全可靠、环保、节能和成套供货的要求。
1.2.8 投标人必须实质性地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条款和交货期。
1.2.9 未经招标人许可,投标人所投设备的主机或关键部分不得分包、转让。
1.2.10 投标人的分包商(包括国内非关键的配套部件)需经招标人确认并且必须是制造企业(标准件或低价的小部件除外),必须具有给国内已有100台及以上2.0MW及以上容量机型风力发电机组成功通过250或240小时试运行并成功商业运行的制造企业的配套业绩,投标人的分包商应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认证证书。
1.2.11 投标人和/或合作方必须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和重组状态。
1.2.12 投标人和/或合作方及其分包商在近5年内必须不曾在任何合同中有违约或属投标人及其分包商的原因而被终止合同的行为、必须不在被禁止投标期内、必须没有与拟投标标的物相同或相类似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投标人和/或合作方没有被中国国家有关部门所界定的腐败或欺诈行为或近三年中没有在投标、履约中违背本章第10款的规定。
1.2.13 投标人在项目评标期间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具体认定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shixin.court.gov.cn)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检索结果为准。
1.3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1.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5 招标范围:招标范围:单机容量2MW,轮毂高度100米,数量50台,总容量为100MW的成套的风力发电机组设备及附属设备、材料和相应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消耗品、设计、技术资料以及有关的技术服务等,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部分。 同时也包括所有必要的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消耗品以及设计、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等。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的有关规定。
1.6 潜在投标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有偿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得招标文件后,才有权参加竞争性投标。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接受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投标人获得的招标文件的版权属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仅供本次投标之用。
1.7 出售招标文件时间: 2018年06月14日 09:00整到2018年06月22日 16:00整(北京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