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工程建设2×660MW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两台机组于2008年12月全部投产运行,目前运行良好。
北距马鞍山市22 km,距当涂县城8 km,东距马芜公路及宁芜铁路均为5 km。厂址的西北面是长江右汊,东南面是扁担河,扁担河与长江相通。
二、招标范围:
主要招标范围如下:
招标范围为马鞍山项目部石灰石,预估年用量60000吨。石灰石品质要求如下:
CaCO3≥90%;
CaO≥50.4%;
MgO ≤1.2%;
SiO2≤1.5%;
Al2O3≤0.6%;
Fe2O3≤0.7%;
水分≤2.0%
盐酸不容物≤2.5%
粒径:7-20mm;
供货量:根据实际需求供货,保证正常生产;
石粉末、杂质含量<2%;
活性指标:用硫酸滴定35分钟以后PH 值不小于5.0;
外观:石灰石应无泥土、无异物、外观尺寸均匀。
详细招标范围以招标文件为准。
本项目交货期:自合同签订之日始一年内有效。 有效期届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价格和主要技术条件等不变,有效期可以延长1年;否则招标人应另行组织下一批招标。
签订年度单价长协,具体以订单执行。为确保后续供货的及时性,本标段设置一个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和一个备选中标人(第二中标候选人),当中标人供货能力饱和时,经招标人同意,由备选中标人供货,如果备选中标人供货金额超过中标人供货金额的20%时,由备选中标人取代其中标资格或重新招标。中标人出现质量问题或到货验收不合格的情况,取消其中标资格,由备选中标人取代其中标资格或重新招标。
具体工作内容以招标文件为准。
三、资质及其他要求:
投标人应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3.1投标人应为具有履约能力和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
3.2 投标人经营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3投标人还应满足如下资质和业绩要求:
3.3.1投标人为石灰石生产企业的,应须具有年产5万吨及以上石灰石的能力(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5年内具有2个及以上石灰石供货业绩。
3.3.2投标人为代理商或贸易商的,有制造商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授权文件或有与矿厂在有效期内的合作协议,矿厂具有年产5万吨及以上石灰石的能力(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5年内具有2个及以上石灰石供货业绩。
3.4投标人应满足如下信誉要求:
(1)近三年未发生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严重违约等行为;
(2)近三年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
3.5 本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获取方式:
4.1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北京时间2018年7月4日至2018年7月16日17:00(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