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发电有限公司一期2×600MW机组技改工程年度液氨采购项目招标第二次公告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标段编号 |
标段名称 |
招标范围 |
标书售价(元) |
CHDTDZ087/17-CL-0601 |
年度液氨采购项目 |
详见招标文件 |
1660 |
招标公司自2018年4月23日起开始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于购买标书的各投标单位以及选择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中标单位将采取电子方式开具,不再提供纸质发票。请各单位登录电商平台业务系统,在“电子招投标-发票管理”菜单中下载电子发票后妥善保管,以便后续使用。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投标人若为制造商,应出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包含液氨;投标人若为经销商,必须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范围包含液氨,还需提供与制造商签订的时间不少于1年的买卖合同或意向协议及制造商的许可范围包含液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投标人自行运输液氨的则需提供运输许可范围包含液氨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如果投标人委托第三方运输的,则需提供投标人与承运单位签订的时间不少于1年的委托运输合同或意向协议及承运单位的运输许可范围包含液氨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近5年内不存在败诉的诉讼案件,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冻结、接管,破产状态,没有发生过向招标人行贿等问题。投标人在近5年内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逐,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投标人需提供制造商近期所产液氨的化验报告,报告中液氨的技术指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若达不到合格品要求,即为废标。投标人必须具有从事液氨生产或销售的业绩,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财务状况:近三年财务能力稳定、可靠,流动资金能满足本竞争性谈判项目的供货需要,并提供近三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本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