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技术需求及数量:本项目共分1个标段,预算:1,930,000.00元,控制价:1,590,000.00元,参与投标供应商投标报价超出控制价的投标无效。其中智能联网控制信号机控制单价为42,810.00元,机动车信号灯具控制单价为3,050.00元,人行横道信号灯具控制单价2,660.00元,如以上产品的供应商谈判最终单价超出该产品控制单价的,则该产品不享受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相关政策。《招标公告》。
五、供应商资格条件: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有关供应商申请取得政府采购资格的相关条件外,还应符合下述资格条件:
1、提供参与本项目投标供应商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2、本项目只接受智能联网控制信号机产品的生产厂家直接参与投标,所投智能联网控制信号机产品必须是本企业生产,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3、提供参与本项目投标供应商有效的电子工程资质证书或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或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
4、提供参与本项目投标供应商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5、提供参与本项目投标供应商2018年的交通信号灯设施建设相关的业绩合同1份,且合同金额不少于190万元。
6、开标现场,智能联网控制信号机、高清高速球型摄像机、多时段多相位信号机产品必须满足三个及以上厂家,否则本项目废标。
7、提供智慧交通信号系统由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测试合格报告。
8、提供所投智能联网控制信号机、多时段多相位信号机、人行横道信号灯具、左转方向指示信号灯具、机动车信号灯具产品由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
中心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
六、本项目对所投智能联网控制信号机、机动车信号灯具、人行横道信号灯具产品执行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相关政策。详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参与本项目供应商如属于小、微企业,则须提供“小微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七部分。
(1)根据相关政策,参与本项目供应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且所投智能联网控制信号机、机动车信号灯具、人行横道信号灯具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参与本项目供应商需提供本企业的小微企业声明函(须按规定格式填写声明函一),未提供单项产品声明函的,则该项产品不享受价格扣除。
(2)根据相关政策,参与本项目供应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且所投智能联网控制信号机、机动车信号灯具、人行横道信号灯具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供应商需提供本企业的小微企业声明函(按规定格式填写声明函一),同时提供所投智能联网控制信号机、机动车信号灯具、人行横道信号灯具产品生产厂家出具的小微企业声明函(须按规定格式填写声明函二),提供单项产品声明函不齐不全的,则该项产品不享受价格扣除。
注:以上“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是指开标现场,依据供应商所投智能联网控制信号机、机动车信号灯具、人行横道信号灯具产品投标报价进行6%的扣除。如以上产品的供应商投标单价超出该产品控制单价的,则该产品不享受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相关政策。
七、获取文件须知
1、获取文件时间: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8月6日17时0分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