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招标主要工作内容如下:包括 2、3、4 号炉 SCR 废旧催化剂无害化处置、再生、运输、贮存等。此次需再生催化剂的数量为:2 号炉 SCR 旧催化剂体积为 177.6m³,3 号炉 SCR 旧催化剂体积为 177.6m³, 4 号炉 SCR 旧催化剂体积为 161.5m³。2、3、4 号炉 SCR 共需再生催化剂体积为 387.525m³,再生率为 75%。不可再生催化剂需进行无害化处置。再生及无害化处置均采用工厂再生和处置方式。催化剂再生总工期为 40 天, 包括再生方案设计、催化剂再生(采用承包方工厂再生方式)、废旧催化剂无害化处理、再生前后催化剂贮存及保管、包装、运输(拆下催化剂装车由承包方负责)以及催化剂全尺寸检测并出具报告(由具有脱硝催化剂 CMA 或 CNAS 认可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三年 SCR 管理服务+三年质量保证等。
具体情况以招标文件的记载为准。二、投标人资质要求:
2.1 投标人资质条件要求:
(1) 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
(2)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 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危险物类别:烟气脱硝过程中产生的催化剂(HW50)},并确保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项目执行期间有效。
2.2 投标人应满足如下财务及信誉要求:
(1) 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
(2) 近三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
(3) 近三年未发生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严重违约等行为;
2.3 投标人应满足如下业绩要求:
(1)投标方须具备 2 台火电机组的脱硝催化剂再生业绩(提供合同复印件证明,业绩须为投标人和电厂直接签订),并提供与业绩对应的废烟气脱硝催化剂的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
2.5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获取方式:
3.1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北京时间 2018 年 8 月 1 日至 2018 年 8 月 14 日 17:00。开标之前都可以下载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