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台山发电有限公司1-7号机组炉渣处置招标公告
2. 招标范围
本项目招标范围为:投标人购买项目法人发电产生的炉渣进行综合利用,并负责1-7号机组炉渣的运输,保证炉渣及时拉运并不对环境产生污染。运输时间由项目法人统一调度安排。预计1-7号机组在本合同期限内(9个月)产出的炉渣约16万吨,此招标量仅为暂定量,实际处理量以招标人实际产生量为准。本项目划分为3个包次,每个包次处置量依次为4、6、6万吨,其中1包台电公司不提供临时存放点,2、3包台电公司各提供6千吨的临时存放点。
工期要求:合同期限预计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
序号 |
包名称 |
预估量(单位:万吨) |
项目范围 |
备注 |
1 |
第1包 |
4 |
台电1-2号机组产出的炉渣进行处置 |
不提供临时存放点 |
2 |
第2包 |
6 |
台电3-5号机组产出的炉渣进行处置 |
提供6千吨的临时存放点 |
3 |
第3包 |
6 |
台电6-7号机组产出的炉渣进行处置 |
提供6千吨的临时存放点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单位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有效;
(2)投标单位必须具有炉渣销售、处置或相关业务的经营范围,能够独立完成本项目的能力;
(3)投标单位必须具有年处理炉渣8万吨及以上的能力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投标人为经销商的,必须提供与炉渣用户(水泥厂或建材厂等)签订的炉渣年销售总量8万吨及以上的有效合同以及用户证明材料(加盖用户公章并提供用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作为证明文件;
2)投标人为用户的,必须提供“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及年处理8万吨及以上能力的相关证明文件(如购买合同,生产规模等)。
(4)投标单位必须具备1万吨及以上的炉渣贮存能力并需提供证明材料:
1)投标人为经销商的,提供自有或租赁堆场或销售合同乙方自有或租赁堆场的相关证明等作为证明材料;
2)投标人为用户的,提供自有或租赁堆场的相关证明等作为证明材料,堆场应符合环保标准;
(5)有自有运输车辆或海船的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车辆或海船的证明文件,无自有运输车辆或海船的投标人,需提供与运输企业或船运企业所签订的与本项目同期的或长期的委托运输合同或意向书
(6)经营状况良好,上一年度主营收入不低于100万元;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其中上一年度资产负债率小于85%(提供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有盈利能力,上一年度净利润大于0(提供上一年度损益表),有现金支付能力,上一年度经营现金流大于0(提供上一年度现金流量表);
(7)业绩要求:
1)投标人为经销商的,近三年内至少具有3个从火电厂购买炉渣或类似产品的业绩,工作过程的满意度良好,需提供合同文本等证明材料;
2)投标人为用户的,近三年内至少具有3个购买类似产品的业绩,工作过程的满意度良好,需提供合同文本等证明材料;
(8)投标人近三年内未发生过生产安全、质量、环境责任事故;
(9)在台电公司及其它企业无不诚信事件;
(10)非公司“黑名单”数据库内供应商及暂停交易供应商,非集团公司供应商负面清单数据库内供应商,未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1)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郑重说明:凡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提前完成信息注册登记,上传相关证照彩色扫描件,并携带上传的这些证照原件(1、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2、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或加盖公司公章的复印件);3、贵公司已选择上传的其他证照原件),现场审核。没有注册登记或没有通过原件审核的供应商,请尽快完成信息注册登记,并在购买招标文件时(或之前)携带上述证照原件来办理证照审核,否则,将影响贵司购买招标文件。注册登记审核通过后,招标公告要求购买招标文件时携带原件的,已审核过的原件可以不用携带。
投标人只能采用网上提交购标申请的方式购买标书
4.2招标文件每包/套售价5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购买招标文件时间:2018年8月2日至2018年8月10日,每日上午08:30时至11:30时,下午13:30时至16:30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